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因在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违规签署并隐瞒收益保障协议,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凤娟予以通报批评。该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处分决定书,叶利明与徐凤娟在2020年12月与部分发行对象签订了收益保障协议,但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上交所指出,签订收益保底协议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纪律处分事项,叶利明及徐凤娟曾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包括:收益保底协议系基于对保荐机构的信任而签订;本次违规系因合规意识不足所致,无操纵市场、故意欺诈投资者的主观恶意,且协议未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未引发市场不良影响。
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隐瞒签订收益保障协议事项,违规事实明确。信任保荐机构不能免除自身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合规意识不足亦不影响违规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终,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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