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资讯 2025年10月24日,深圳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证券从业人员冷晶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根据决定书,冷晶在长达八年多的时间内通过他人账户进行股票及可转债交易,累计亏损133万元,最终被处以3万元罚款。
违法事实:跨两个《证券法》版本的长期违规交易
经深圳证监局调查查明,冷晶在案涉期间身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却实施了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具体来看,其违规交易行为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15年3月3日至2018年9月21日,冷晶通过相关手机号操作佟某某的证券账户,持有并买卖多只股票。
第二阶段为2018年9月26日至2023年6月16日,冷晶继续通过相关手机号在佟某某的同一证券账户内,持有并买卖多只股票及可转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违法行为跨越了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两个法律适用阶段。深圳证监局委托交易所核算显示,冷晶的上述全部违法交易行为累计亏损达133万元。
监管定性: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 构成违法行为
深圳证监局指出,冷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其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以及2019年《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证券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结合主动供述情节 罚款3万元
鉴于冷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主动供述、配合调查等情节,深圳证监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决定对冷晶处以3万元罚款。
后续事项:15日内缴清罚款 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根据处罚决定书,冷晶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
同时,冷晶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在2025年10月23日依法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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