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HR经理因工作矛盾与同事结怨,为泄私愤竟假冒男同事妻子的身份向另一名女同事的丈夫寄送匿名信,捏造两名同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此事被公司知晓并查实后,公司: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开除! HR经理:我都承认并且道歉了!罪不至于开除吧?双方最终闹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2004年5月25日,丁某入职苏州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职务,双方最后于2008年5月25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5月7日,丁某于上班时间乘坐公司车辆至邮局向公司采购经理毛某(女)的丈夫单某邮寄了一封匿名信,匿名信假借公司生产总监邬某(男)妻子的名义,捏造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实,并在信中对毛某使用了“狐狸精”、“不要脸”等侮辱性言辞。后邬某得知此事后向公司总经理反映。
2014年5月28日,公司对此进行了调查,在向丁某出示监控录像后,丁某承认了邮寄匿名信的事实,并向邬某、毛某两人进行了道歉。
2014年5月29日,公司与丁某协商希望丁某自行辞职,丁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主动辞职,但希望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并给予补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公司于2004年制定并施行的《员工手册》第4.1.13条规定:在公司内,有不道德或下流,或攻击性行为属于严重过失。第5.3.1.1条规定:任何严重过失都将被处以解雇处分。
2014年5月30日,公司以丁某严重违反公司职业道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情况告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于当日回复表示同意并支持公司解除决定。
丁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折抵工资、十年服务奖等,共计约30.32万元。
仲裁委不予支持。丁某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
法院裁决:员工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系合法解除!一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理应模范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却以邮寄匿名信的方式故意捏造事实,侮辱、诋毁公司其他员工。该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及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
公司据此在告知工会后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丁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丁某不服,提起上诉称:本人因工作矛盾寄匿名信虽然有错,但该错误行为属员工手册规定的轻微过失,不属于处以开除的严重过失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6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丁某邮寄匿名信的事实不持异议,结合其事后向匿名信涉及的两位员工道歉的行为,应认定丁某事先知晓匿名信的内容及投递信件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匿名信内容涉及公司的两名高管,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两名员工正常的家庭关系,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秩序亦造成重大影响,严重违反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及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丁某关于其行为属轻微过失的主张难以成立。综上,丁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