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通过王某得知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可以领取扶贫资金,刘某遂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王某,后该卡转入五万余元,后刘某按照王某的指示取现五万余元转入杨某的银行账户,其中的一千元作为刘某的“辛苦费”。王某又联系刘某让其继续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刘某遂将其妻子李某的一张银行信息提供给张某,当日该卡转入三万余元,后刘某按照张某的指示取现两万元,继续取现时,银行工作人员将一份“涉诈风险账户审查表”交给刘某,让其到公安局证明其款项的合法性,但刘某仍将两万元当日转入田某银行账户,后刘某再次取现一万余元(剩余款项为刘某的辛苦费),准备转出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并报警,刘某被抓获。经查询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刘某的银行卡关联两起涉诈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买卖、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等,不贪图小利而帮助他人获取非法资金而转账、取现,拒绝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汉阴法院
作者:张卓君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