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转自: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永钦 发自呼和浩特 12月22日上午,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在衔接细化上位法的同时,立足内蒙古地域特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机制,突出回应心理健康、欺凌防控、网络沉迷、困境儿童保障等重难点问题。《条例》由过去的7章64条增加至10章76条,新增特别保护章,与“六大保护”共同构建起协同发力的保护体系。
《条例》进一步强调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主责作用,强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或者机制,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营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写好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家”篇章。同时,进一步细化监护责任,从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安全保障和看护责任、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不安全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校园安全无小事。针对校园欺凌这一问题,《条例》聚焦校园安全,新增校园欺凌防治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专门条款。强调学校、幼儿园管理责任,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坚持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零容忍。同时《条例》关注未成年人和教师的心理健康,要求学校建立完善学生心理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条例》要求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重点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增加禁止性要求,列举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身份确认、信息推送、时间管控、消费管理等保护义务,针对网络欺凌、隔空猥亵、“开盒”等问题提出明确防护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新增特别保护,将保护范围界定为“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关爱的未成年人”,对各方责任主体提出明确要求,用温情守护特殊未成年人成长,进一步夯实重点未成年人保障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