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安全无小事,出租有规范!为整治出租房乱象、消除安全隐患,房山警方聚焦违规出租房屋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出租房屋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坚决守护辖区安全稳定。
警示案例一
近期,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时,发现房东张某经营短租住房,但未按规定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且未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张某停止出租该房屋,并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警示案例二
近期,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王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未履行登记报备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制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款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通过公安机关制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办理变更登记。
警方警示
房屋出租人、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住房、租住人员身份等信息。同时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避免您的房屋内窝住违法犯罪人员,或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切勿只租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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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房山警方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