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曾某招摇撞骗案开庭审理,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利用董某对子女入学问题的焦虑心理,曾某冒充民警假称能“疏通关系”,取得董某信任,骗走其钱财。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1月24日,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冒充民警行骗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
无业人员曾某为过“警察瘾”购买了全套假制式警服,并经常穿着该服装在董某经营的便利店买烟、打牌,多次宣扬自己是某派出所民警,逐渐使周边人相信其“民警”身份。
2025年5月,曾某发现董某正为孩子入学的事发愁,便声称自己人脉广泛,让其拿出1万元用于疏通关系就可办妥入学手续。急于解决孩子上学难题的董某出于对其民警身份的“信任”,未对其说辞进行核实,便转账给曾某。后来,董某多次询问办理进展,曾某均以“教育部门审批流程复杂”等理由拖延推诿。入学报名临近,董某向曾某提出退款要求却屡屡被拒,察觉异常后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10月,公安机关以曾某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至通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案后,曾某供述其冒充民警是为了骗取钱财,维持个人日常开销。”办案检察官范利华表示。经全面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曾某不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被害人财产权益,更通过伪造人民警察身份实施欺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和人民警察执法形象,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更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遂依法变更起诉罪名。
检察官未止步于罪名纠正。在调取曾某前科档案并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办案检察官查明2024年2月曾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2400元经济损失,具备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理条件。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通川区检察院以曾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结合其累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