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华信资产评估”)及签字评估师徐凤、车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运达科技)拟股权收购北京运达华开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运达”)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中,存在多项执业违规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评估项目背景:运达科技收购北京运达的关键评估
此次涉事的评估项目编号为苏华评报字〔2019〕第D016号,系运达科技在拟股权收购北京运达过程中,委托江苏华信资产评估对北京运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结果作为上市公司收购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其执业质量直接关系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三大执业违规问题曝光:收入、成本核查及底稿管理均存疏漏
四川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江苏华信资产评估及徐凤、车艳在评估执业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 违规问题类型 | 具体违规行为 | 违反的相关规定 |
|---|---|---|
| 收入预测资料核查验证不到位 | 收益法评估时,对弓网监测设备、3D故障检测系统等部分收入相关的预测资料核查验证不到位,存在增值税扣除错误、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8年)第五条、第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年)第十五条 |
| 成本费用预测资料核查验证不到位 | 与营业成本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错误,人力投入和资本投入核查验证不到位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8年)第五条、第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8年)第十五条 |
| 底稿和其他问题 | 评估报告对有关事项披露不完整,部分底稿记录存在错误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2018年)第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2018年)第二十五条 |
监管定性: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签字评估师负主要责任
四川证监局指出,江苏华信资产评估及徐凤、车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其中,徐凤、车艳作为该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江苏华信资产评估及徐凤、车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相关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需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权利救济: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决定书同时明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及徐凤、车艳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严格要求。作为资本市场定价的“看门人”,资产评估机构需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与风险管控,确保评估程序合规、依据充分,以维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环节的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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