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营造从严打击假劣肉制品突出问题声势,12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第一师阿拉尔市某商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12月10日18时,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阿拉尔市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4具无动物检疫标志的羊胴体。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罚款9675元(玖仟陆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某烤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4月14日,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图木舒克市五十一团唐驿镇18连进行检查,发现某烤肉店冷藏柜内的羊前腿肉无动物检疫标志。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第八师石河子市某特色饭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案
4月14日,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特色饭庄将未经检验检疫的饲养羊拉运至饭庄销售。至案发时,该饭庄已售出5.5公斤羊肉,每公斤65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及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第十师北屯市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12月24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12月3日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裕水产经销部进购“羽泽 老母鸡 新疆麻椒鸡专用”鸡胴体30件(7只/件),其中19件已使用完毕,剩余11件(8件储存于机关食堂三楼楼顶,1件拆封后储存于西侧库房,2件用于12月24日午餐制作椒麻鸡),该11件鸡胴体均未附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制品制作餐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制品、罚款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兵团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