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滢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创始人
2025-12-20 14:58:20

【#梁某滢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梁某滢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025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滢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住户曾因此与其发生争执而报警,民警处置后要求梁某滢家人对其严格管理。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在上述小区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在敲击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门时,王某雅通过“猫眼”看到梁某滢在其家门口吐痰,遂通过其母联系小区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二人随即发生争吵,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滢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王某雅左胸部、头面部等处,王某雅拿起门厅鞋柜上一中空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无果。打斗中,王某雅受伤倒地,保安拨打电话报警,王某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滢无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门滋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后梁某滢与王某雅发生冲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梁某滢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经鉴定,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特约监督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宣判。 (新华社 视频 新京报)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80后看不惯N件事 80后看不...   露纹身  知道纹身在中国的来源和传统吗?知道纹身在西方国家的含义吗?在中国那叫刺青,来源是五刑中...
韩乔生奥运口误经典语录 韩乔生...   年奥运韩乔生经典语录:  这一组有7个人。(100米蝶泳预赛第二组,屏幕上只有6个人  这一组老...
网络经典红人张小盒语录 我叫张...   人在感冒身不由己。  为什么地球转动时不带上我?  化悲愤为食量!(莉莉盒说)  走到人生的尽头...
经典爱情语录-宝贝,听我说 情...   宝贝,明天你会是全新的你。让我们一起期待,一起努力。宝贝, 你要永远记得,你还有我。宝贝,要做个...
给相爱而不能相守的人-爱情语录...   爱,没有谁对谁错。只有缘浅缘深。爱,其实很容易,就是轻轻地把你放进我的心里。爱,其实不容易,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