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为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
行为规则共计7章29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守的规范。
要点如下↓↓
行为规则适用于哪些经营者?
行为规则适用于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
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平台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行为规则明确,价格行为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与价格相关的行为,包括制定或者变更价格、价格标示、收取费用、实施补贴等行为。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明码标价
行为规则结合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场景和交易特点,细化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公开差别定价、动态定价、竞价排名等规则,规范补贴促销行为。
关于价格标识,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明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以显著方式标示商品的运输或者寄递费用、配送方式等与价格有关的内容,包括其他不可避免的收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关于价格促销,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计算的具体办法。
关于补贴促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在网站或者应用程序(APP)相应活动页面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及相关促销活动规则,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此外,行为规则明确,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平台经营者开展竞价排名或者提供排名推荐服务的,应当向参与竞价的平台内经营者告知搜索排序、推荐和竞价排名的规则。
价格竞争
行为规则围绕维护价格竞争秩序、明确价格诚信要求等方面,提出经营者不得实施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临期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手段,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
行为规则聚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规定经营者设置免密支付、自动扣款等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取消途径。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商品质量承诺和担保制度。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免密支付服务;搭售保险、交通服务、退票服务等额外服务或者商品;设置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方式收费的,每次扣款应当提前将扣款时间、金额、取消途径以显著方式提醒并通知消费者,允许消费者随时取消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通知消费者。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虚假提高数量或者时长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监制/王元 主编/马玮璐
来源: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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