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复制改编边界确立“二次创作”认定规则
创始人
2025-12-20 07:23:20

  【案情简介】

  自2020年起,汪某伙同韩某等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根据某漫画中的美术形象,利用3D打印技术设计生成漫画里角色的高精度模型,委托工厂进行开模生产成品手办,并通过包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代理在境内外销售。经鉴定,汪某等人生产的漫画角色手办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复制关系。经司法审计,汪某、韩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00余万元。

  2025年4月,经上海市某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汪某、韩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认罪悔罪态度及其他量刑情节,判决汪某、韩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判决后,汪某提出上诉。同年6月,上海市某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重点】

  溯源授权链条,夯实权利基础。检察机关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作为案件审查的关键,系统梳理并核实某漫画作品从原始权利人到被授权方的权利流转路径。根据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维权授权书、授权许可协议、代理合作协议等系列材料,确认本案权利主体的适格性与授权链的完整性。针对汪某以获得权利人默许授权作为刑事阻却事由的辩解,重点核查汪某等人是否取得书面有效的授权以及相应的时间节点,查明其在制售涉案手办的前期虽曾尝试获取权利人授权但未果的经营状态,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侵权时间。

  多维比对鉴定,判定复制关系。因侵权手办种类较多且被告人采取“限量发行”的销售模式,本案未能扣押到全部产品实物进行作品同一性比对。针对汪某辩称自己系“二次创作”并对涉案手办版权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情况,检察机关重点审查以下两点:一是确认检材来源的合法性,查明用于比对的检材不仅包括扣押的部分产品实物,还涉及被告人生产制作过程中与工厂联系、完成后与代理商对接时发送的产品照片、视频等电子数据,以及从买家调取的多角度手办拍摄图,上述检材提取过程规范、合法有效。二是实质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论证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对于汪某提出涉案手办系独立创作的款式,通过“整体观感法”与“抽象测试法”相结合的方式,逐一比对涉案手办角色形象,判断其与原作品是否构成复制关系。

  复核交易数据,确定犯罪数额。汪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金额存在转单被重复计算的问题,对此,二审检察机关调取汪某制作各款手办的多份发货表单,经梳理发现不同表单之间存在时间延续和内容更新的部分,系汪某在不同时间段对同一经营活动的连续性记录。针对上下游之间存在预售、定金、补款等不同性质订单交易数据的复杂情况,通过进一步比对发货时间、购买商品种类及客户ID名称、收货地址等信息,结合下游代理商的供述,确认支付定金的客户和补款客户未同时记载在发货表单中,证实所谓“转单”实为不同交易主体间的正常销售行为,有力驳斥了汪某关于犯罪数额的辩解。

  【类案指引】

  明确多层转授权关系下的责任主体,注重查明权利来源。因原生作品的多元形态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商业化利用场景,知识产权的潜在商业价值高度依赖市场认可度与衍生开发能力,衍生品的授权链条可能涉及原作者、版权代理公司、运营方、被授权方等多方主体,还可能包含多个中间环节,如代理机构、分销商、电商平台等,权利人对于不同场景下的授权类型、内容范围会相应调整,在权利流转过程中,不仅会因基础权利方的授权不当而触发风险,也可能会因被授权方的履约不诚而引起纠纷。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关注涉案作品的权利来源。可以要求被害单位提供作品登记证书、创作过程等证明作品形成过程的证据,如果被害单位并非原始的创作者,需要追溯其授权方,夯实多重授权链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查明上游授权方享有的著作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有无导致授权行为无效或者被追责的重大权利瑕疵,明确授权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时间期限、是否专有以及是否允许超出原作品范围改编等核心内容,为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核心要件奠定坚实基础。

  区分非精确复制与改编行为,厘清“二次创作”判断标准。该案反映了当前对热门IP衍生品的仿冒手段向“非精确复制”转变的趋势,认定此类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核心在于,严格把握复制行为与改编行为的界定,刑法第217条仅处罚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犯罪行为,而改编行为属于原权利人的演绎权保护范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演绎他人作品的行为不受刑法规制。对于以“二次创作”为由作无罪抗辩的,应注意判断行为人的改编行为是否在原作基础上融入了新的创意和表达,从而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如果仅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且细微差别占作品整体表达内容比例较低,未能改变其核心独创性表达,那么其演绎设计不存在具有独立价值,整体上仍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非精确复制”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改编”。同时,法律意义上的“复制”不会因载体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也就是说,改编的作品无论是从平面到平面、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还是从平面到立体、从立体到平面的转换,只要实质性地再现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均应当认定为复制行为,即载体形态不同所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异不影响对复制关系的实质判断。

  强化法庭教育与法治宣传,发挥协同普法联动效应。本案运用法律论证与价值引导相结合的形式,从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行业影响等多个维度,对被告人的版权鉴定异议、“二次创作”等抗辩理由开展全面细致说理工作,分析解读“复制”与“改编”的法律界限,明确指出涉案行为的违法本质,并结合案件特点深刻阐述侵权行为对原创生态的破坏性影响,警示“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竞争乱象。为进一步提升打击侵犯潮流IP衍生品著作权犯罪源头的示范效应,应联合开展普法宣传,借助纸媒、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多元媒体同步开展以案释法,生动阐明“二次创作”的保护边界与侵权责任,向社会公众揭示盗版产业链的严重危害,传递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造的司法理念,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充分展现新时代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职业生涯规划的根基 职业生涯规...   近十几年来一直在内外资大型企业担任人力资源总监职务,参与、组织了不同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行政...
职业规划之自我分析与职业定位 ...   职业生涯规划名言:   不论你生来聪明与否,要满足;不要漠视自己的天赋。随着天赋发展,你便会成功...
职业规划最适合女性发展的六大新...   新兴职业相对待遇较好,市场缺口也大。也许这些新兴职业与你的兴趣特长以及爱好正匹配,也许这些新兴职...
职业规划起步三大要领 职业规划...   职业规划 对于职场人士,是不可或缺的。好的 职业规划 将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事业走向。那么 职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