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陈晨 林雷)凭借关键证据的严格核查,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成功推动一名服刑人员财产刑履行到位。该院在审查服刑人员薛某减刑申请时,发现其55万元罚金履行证明存在证据不充分问题,随即依法监督叫停减刑程序。日前,该案例被湖北省检察院评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服刑人员薛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今年7月,监狱对薛某提请减刑,提交的材料显示其已全额履行财产刑。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后发现,虽然薛某提供了结案通知书,但未附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等核心印证材料,无法充分证实55万元罚金已足额上缴国库,财产刑履行的真实性、完全性难以确认。
针对该问题,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于7月28日将监督线索移送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调查核实。同日,法院执行局出具了关于薛某执行情况的说明,证实其罚金55万元已经履行33万余元,尚有21万余元罚金未缴纳。
经过进一步调查,该院发现,薛某个人银行账户剩余80万元,薛某亲属从中转出了52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同时,薛某被封存的公积金账户上还有余额12万余元。
据此,该院认为,薛某完全具备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为认罪悔罪。根据减刑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该院检察官在该减刑案开庭审理时,现场发表了不予减刑的出庭意见。
由于薛某自认有法院的结案通知书,对于缴纳罚金存在抵触情绪,驻监检察人员对他开展了深入细致的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是认定是否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8月22日,薛某通过亲情电话劝说家属向法院缴纳了剩余罚金。
同时,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认为法院在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出具结案通知书的行为存在问题。此线索被移送同级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督促法院恢复了对薛某的执行,并对法院存在的怠于督促财产刑执行的问题启动“一案双查”。
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8月14日,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向监狱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监狱细致掌握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规范报送证据材料。此外,该院还协调监狱及相关地区法院、检察院建立了跨区域协作机制,实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信息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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