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钢铁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合计拟被罚1450万元
创始人
2025-12-19 20:34:07

新疆八一钢铁(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八一钢铁,证券代码:600581)12月2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及相关当事人于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2022年至2024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合计拟被处以1450万元罚款。公告同时明确,本次事项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经新疆证监局查明,八一钢铁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体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年度 累计收到金额(万元) 累计转出金额(万元)
2022 367,512.20 364,204.00
2023 280,968.00 277,087.00
2024 251,439.56 253,481.71

新疆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被处罚主体 处罚措施 罚款金额(万元)
八一钢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00
八钢集团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00
吴彬 给予警告 350
柯善良 给予警告 100
刘文壮 给予警告 150
樊国康 给予警告 150

其中,时任八一钢铁董事长吴彬因同时担任八钢集团时任董事长,被分别处以150万元和200万元罚款;现任董事长柯善良作为《2024年年度报告》签署人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总经理刘文壮,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樊国康因签署多份年度报告,均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告显示,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新疆证监局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为准。八一钢铁表示,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治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并就本次事项向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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