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晚报
因将电动自行车电瓶拿到出租屋充电,租客小刘被中介公司强制解除合同,且押金等不予返还,小刘不服诉至法院。北京朝阳法院近日通报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认为小刘将电动自行车电瓶拿进房屋充电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中介公司仅退还小刘剩余租金,押金不予返款。
小刘与某中介公司签约,在朝阳区某房屋租住。去年的一天,中介公司接到社区通知,称小刘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到出租屋内充电。经中介公司上门核查发现,社区人员已将电池拿到楼下,还让小刘签订了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小刘的行为,中介公司单方终止了合同,通知小刘立即搬离租住房屋,且5700元押金不予返还。
对此小刘解释说,出租房楼下的充电桩数量很少,当时又是冬天,户外气温太低,无法满足正常充电需求,她曾因此与中介公司多次沟通,但未有效解决。小刘表示,为了满足出行需求,她才无奈在出租屋内进行充电。
小刘认为,出租屋内充电的行为并没有给中介造成损失,被告无权以此为由扣除押金,更无权要求其搬离出租屋。小刘以中介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一个月租金5700元,返还押金,并支付一倍违约金,同时索要搬家费、误工费3000元。
法院判决指出,小刘在室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无论是对自身财产安全还是公共安全均构成巨大安全隐患,该行为确有不当,应予纠正。小刘所称充电桩少、气温低无法充电等情形,均无法成为室内充电具备合法性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将电动自行车电瓶拿进房屋充电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中的有关约定,本身已构成违约。小刘搬离后未使用的剩余租金4780.65元,中介公司应当退还。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可不予退还。据此,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小刘剩余租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晚报记者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