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泉阳泉”)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因未及时披露连续12个月内累计1.80亿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总经理王尽晖、董事会秘书金明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未及时披露1.80亿元诉讼事项 占净资产比例超10%
公告显示,泉阳泉在截至2024年1月8日的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达1.80亿元。该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0.93%,已达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标准。但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需及时披露的规定。
三高管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 同步记入诚信档案
吉林证监局指出,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公司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总经理王尽晖、董事会秘书金明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管部门决定对泉阳泉及上述三名高管一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记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强调合规学习
吉林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明确要求,泉阳泉及相关人员需高度重视此次违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详细说明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根据监管规定,泉阳泉及相关人员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严格要求。作为上市公司,泉阳泉需切实完善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向市场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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