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豁免”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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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16:20:04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对部分纵向垄断协议的“豁免”门槛作出具体划定。其中,涉及价格固定的协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低于5%且相关商品营业额低于1亿元时,将不予禁止;而涉及其他非价格类纵向限制的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即可豁免,且不设营业额条件。

新规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后新增的纵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该制度规定,符合特定市场份额标准及相关条件的经营者,其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可被认定不予禁止。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此次修订借鉴国际经验,同时立足我国市场规模与产业结构特点,经审慎研究与多方征求意见后形成。修订不仅统一执法尺度,为经营者提供明确合规边界,也特别考虑了中小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有助于释放其发展活力,激发市场创新动力。

除明确豁免标准外,新规还配套完善了相关程序规定,力求构建清晰、可操作的竞争行为规范体系。此举被视作我国在反垄断领域进一步细化规则、提升制度适应性的重要一步,将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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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此次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简称《规定》)进行修改,其中,修改第十七条,新增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后在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达成纵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根据上述规定,为稳定市场预期,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具体设定关于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规定》修改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开展重难点问题研究,严谨测算市场数据,系统梳理执法案例,多方听取相关部门、经营主体、专家学者和公众意见,多次开展专家论证,确保相关规定科学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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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首先,科学构建精细化、差异化的标准体系。如何设定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涉及行政执法尺度和经营主体利益,需在多维度、系统性、精细化评估的基础上审慎制定。《规定》在总结成熟理论研究成果、开展经济学量化测算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分别设置了差异化的标准和条件,使规则更具精准度、针对性和实效性。

其次,充分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特点和产业结构特征。目前,各国对纵向垄断协议规制规则存在一定差异。《规定》在不予禁止的标准和条件设置上,既借鉴国际经验,更充分考虑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下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竞争规律,以我国市场数据和产业结构特征为基础构建,有助于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程中,形成更加符合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

同时,兼顾监管效率与市场活力之间的平衡。一方面,通过标准的划定明确经营者依法竞争的边界,引导其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也为广大中小微企业释放了更多灵活发展的空间,有助于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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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是什么?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首先,规定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对《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需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对《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

其次,明确达成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均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由于纵向协议涉及交易双方,影响上下游两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只有交易双方均符合相关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协议才不会被禁止。存在一方不符合的情形即无法适用。

再次,如协议所涉及商品存在多个交易相对人,需将其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由于纵向限制一般同时发生在品牌内的多个平行渠道,因此不能仅考察单一渠道或者主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规定》明确,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需合并计算后,再评估是否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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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如何认定?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

对符合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终止调查。个案中,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有证据证明协议虽然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无法适用不予禁止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相关纵向协议进行调查处理。

对不符合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是否具有违法性,需根据《反垄断法》一般原则和有关规定加以认定。具体而言:对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如不符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推定其违法,除非经营者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纵向协议,如不符合,是否具有违法性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及《规定》第十六条加以个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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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是否有特殊规定?

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行业特性,《规定》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的协议,预留了专门规定的空间,并且明确特殊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适用。目前,已有的特殊规定为《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根据需要,市场监管总局视情研究制定其他行业或者领域的专门规定。

新京报记者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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