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河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对华泰期货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下称“华泰期货石家庄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告指出,该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相关行为已违反期货行业监管规定。
违规问题:营销人员参与回访 异常交易回访不充分
河北证监局在公告中披露,经查发现华泰期货石家庄营业部存在两大违规情形:一是营销人员参与客户回访工作;二是客户异常交易回访工作不充分。上述问题直接反映出该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
根据公告,华泰期货石家庄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及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对开户、交易、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回访”的规定。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河北证监局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的规定,决定对华泰期货石家庄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同时要求,华泰期货石家庄营业部需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并需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已将此次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意味着该营业部的合规记录将受到监管层面的持续关注。
后续权利: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明确,华泰期货石家庄营业部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业内人士指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作为直接服务客户的一线单位,其合规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稳定。此次河北证监局对华泰期货石家庄营业部的监管措施,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期货经营机构内控合规的严格要求,也为行业内其他机构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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