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等货运平台给货物运输带来便利。不过,非营运车辆用于货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有些损失可能无法获赔。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货运从业者敲响警钟。
男子王某某租赁一辆登记为“非营运”的机动车,用于“货拉拉”货运服务。谢某某驾车与王某某的货车发生碰撞,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谢某某负全责。王某某的车辆送修22天,其间无法正常接单从事货运,便将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和车辆租赁费用。
庭审中,谢某某辩称:“我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无异议,也愿承担车辆租赁费用,但不同意赔偿停运损失。王某某车辆行驶证写的是‘非营运’,他擅自用来跑货运,本身就不合规,这种非法营运产生的所谓‘停运损失’,不应由我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KG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该规定仅免去此类车辆办理相关手续,但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仍是判断车辆用途的法定标准。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他主张用该车从事货物运输,与行驶证载明性质不一致,其主张停运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车辆租赁费用,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因事故受损,维修期间租赁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必然产生租赁费损失。这种损失是谢某某侵权行为造成的,应由谢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谢某某赔偿王某某车辆租赁损失2640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灿萃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