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文璇 报道
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第一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的省政府规章。18日上午,省政府政策吹风会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办法》通过地方立法细化落实了上位法规定。此后,对于未实名登记“黑飞”、无人机航拍干扰赛场秩序、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办法》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破解民用无人驾驶
航空器管理难题
据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徐磊介绍,近年来,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4年底,全省经营性无人机及通航企业达1486家,实名登记无人机7.1万架,持证操作员1.81万人。
然而,随着行业的迅速发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理方面暴露出部门职责不清晰、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这导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监管难、违法溯源难、违法成本低,“黑飞”“扰航”事件频发,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此外,在行业服务方面,飞行活动审批不够规范、服务效能还不明显,相关产业发展也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
据介绍,《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做好衔接,参考了湖南、广东、重庆、浙江、四川等外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山东省实际,通过地方立法细化落实上位法规定。
查处“黑飞”“扰航”等
公安机关将“有规可依”
据徐磊介绍,《办法》内容共分为6章、39条,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运行机制等作出规定。其中,《办法》第十条中明确,公安机关负责依法防范和处置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飞行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保障、低空空域管理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产品识别码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等等。
二是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操控人员的管理,明确飞行活动的主体责任、资质申请、飞行报批、行为规范以及异常情况报告义务等,并规定了不明空情和违规飞行的处置程序及措施。《办法》对照上位法规定,在第十四条中明确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在第十五条中明确持证飞行备查、安全飞行准备、保持安全间隔等10项行为规范。在第十六条中明确违规飞行、违法拍摄、扰乱秩序、投放违法宣传品等9项禁止行为。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
三是规定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实现从生产、销售、租赁到实名登记、投保的全链条监管;对空域划设、警示标志设置、限飞措施、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作出细化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和租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办法》则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核验登记、提供合法合规产品的义务。
四是对违反《办法》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对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中明确,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干扰、截控、捕获、摧毁等必要技术防控,以及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