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6岁独居女子离世后遗产买墓地需法院审批”一事引发关注。逝者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且未留下遗嘱,属于无继承人的状态。她的远房亲戚吴先生希望使用一部分遗产为蒋女士买墓地,但是作为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表示需通过法院程序处置其遗产,审定身后事的“合理支出”范围。
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晚婚晚育的趋势更加明显,“独居”“无亲”“未婚”状态还会不断增多。在家庭户规模持续缩小的情况下,社会小单元形态正在悄然发生变革。蒋女士独身患病离世的情况,也许在未来并非个例。
独居者孑然一身,谁来保障这一群体的体面离开?“无主遗产”究竟该如何管理?蒋女士的个例,将独居者的身后事问题推进公众的视野。这道考题,也关乎每个可能独自面对生命终点的人。
从法理看,对于蒋女士的遗产由民政部门接管这件事,不可简单理解为“收归国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逝者遗产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作为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得依法接管——包括清理遗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等。清债后有剩余遗产,才依法归入国库,用于公益事业。民政部门接管遗产,旨在填补“无主遗产”管理真空,防止死者债务无人清偿、权益无人主张、财产流失。
面对购置墓地等相关遗产支付程序复杂,“合理丧葬费用”的界定暂时模糊的现实问题,网友的担忧不无道理。正如上海市虹口区民政部门所表示,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但网友们的建议同样值得思考:“没有先例”,不该成为为独居人办身后事的阻碍。现实操作中的制度空白,呼吁公共治理理念的更新。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虹口区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推动问题的解决。这是一个积极信号,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遗产善后使用”标准将得到进一步完善,支出的“合理范围”也将会进一步明确。
此次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关注,背后的社会期待值得重视。这需要各方对社会变化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加以关注、研究和解决。其中,对于民政部门来说,不能仅仅当好“管理者”,还应成为能托付的“社会代理人”。相信在尊重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制度的善意一定会进一步转化为现实的保障,让每一个独居终老者都能在生命终点享有应有的体面和尊严。
(徐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