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夏高琴 南京报道
新日股份(603787.SH)与南都电源(300068.SZ)电池合同纠纷案迎来关键转折。
12月16日晚间,锂电池龙头企业南都电源发布公告,其与电动车知名品牌新日股份的合同纠纷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值得关注的是,裁定重审原因并非双方争执不下的电池质量问题,而是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程序问题,这一裁定不仅推翻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一审结果,也让这场持续近三年、涉案金额超5亿元的博弈,重新回到审理起点。
“在诉讼案件中,‘遗漏当事人参加诉讼’是一种程序性问题。这意味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未被纳入诉讼程序。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全面审理,因为这些被遗漏的当事人可能掌握着关键证据,或者他们的权利义务与案件结果紧密关联。”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李富民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针对案件被发回重审,记者分别致电、致函新日股份及南都电源,截至发稿两家企业均保持沉默未对记者采访予以回应。而随着案件被发回重审,这场始于2019年的锂电池采购合作的纠纷,电池质量争议、损失分担等实体问题仍待重审法院进一步厘清。
质量争议引发纠纷
据新日股份此前披露,2019年7月,新日股份与南都电源签订《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新日股份向南都电源采购锂电池,双方就相关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书》《Narada磷酸铁锂电池(两轮车电池组系列)产品规格书》亦分别约定了批量性质量问题的判定标准、对应赔偿责任等事项。
然而合作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裂痕。新日股份方面称,交易履行过程中,公司依约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南都电源陆续向公司及公司客户交付的部分锂电池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据了解,本次诉讼涉及的电池为新日股份此前B端客户采购车辆所用锂电池,对应车型均为特殊定制。
新日股份就质量问题处理、违约损失赔偿等事项与南都电源开展沟通协商,但南都电源迟迟未能给出有效解决方案,为此,新日股份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2月新日股份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包括解除合同、要求南都电源回收剩余电池并赔偿各类损失合计约5.65亿元,其中涵盖货款、质量赔偿金及仓储、律师费等间接损失。
南都电源则对此全盘否认,坚称产品质量合格。为佐证主张,该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023年12月将涉案电池送检第三方权威机构,两次检验结果均显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
2024年12月底,无锡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提及任何新领域、新行业的发展都伴随着技术不断地升级完善,被新技术淘汰的旧技术作为新领域、新行业、新产品的发展风险,不能一律归结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因案涉合同项下的电池客观上不适宜再直接进入消费终端市场流通,案涉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应当解除为宜,但南都公司并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南都公司和新日公司应当就技术发展导致的产品隐患而产生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南都电源向新日股份支付1亿元;驳回新日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37万元,由南都电源负担50.88万元,由新日股份负担236.49万元。
谁未参与诉讼?程序瑕疵推翻一审判决
无锡中院的一审判决引发双方不满,南都电源认为,第三方检测结果明确表明公司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也明确公司生产的电池不存在根本违约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公司极度不公。而新日股份也不服无锡中院一审判决,双方均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12月上旬,该案件在双方上诉后迎来转折性进展,与一审法院关注的争议焦点“南都公司提供的案涉合同项下的电池是否存在根本质量问题,案涉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南都公司是否应当向新日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不同,江苏高院提出程序性“漏洞”,称一审遗漏当事人参加诉讼。
根据该院(2025)苏民终395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定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无锡中院重审。
“遗漏”的当事人是谁?为何未参与诉讼?记者分别向新日股份及南都电源两家企业询问,但未能得到回复。
从此前公告来看,该批电池带来的直接损失并不是集中在新日股份。今年1月,新日股份在披露案件进展时提及,本次诉讼涉及的电池为以前年度B端客户采购车辆所用锂电池,对应车型均为特殊定制。因电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集中在B端客户,根据与B端客户的初步沟通结果,公司取得最终判决结果之后,将按照实际收到的赔偿金额支付给客户。而在以往公告披露的诉讼中,该B端客户并未现身。
“从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保证所有相关当事人都能参与诉讼,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全面审理的基础。江苏高院的裁定体现了对诉讼程序完整性的重视,撤销一审判决并重审,是为了让案件能够在更完善的程序框架下重新审视,以期达到更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李富民说。
目前,两家公司均已就涉案纠纷计提了相关费用,不过最终财务影响需待重审判决落地后确定。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