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夜幕下的“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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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6:55:41

随着电动车、摩托车数量的激增,车辆、电瓶盗窃案频发。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认为“小偷小摸不犯法”,但,法律绝不姑息!多次盗窃电动车、摩托车或电瓶,即便单次金额不大,仍可能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案件详情:

2024年9月6日晚,西安市长安区三桥某汽配城内商户渐次歇业。郑某与王某(另案处理)携带手电筒、剪刀等工具,驾驶电动车潜入市场。行至某商铺门口时,一辆未上锁的红白相间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价值6775元)引起二人注意。他们迅速将车推至暗处,掏出工具接线打火,但多次尝试后未能成功,只得弃车离去。不甘心的二人继续游荡,在商铺附近盯上一辆银白色建设牌摩托车(价值1634元)。郑某撬弄车锁,成功打着火后,王某骑上盗得的摩托车,郑某驾驶电动车,双双消失在夜幕中。

这并非郑某第一次“小偷小摸”。8月26日凌晨,某小区一片寂静。郑某潜入该小区南区,他在2期1号楼下反复尝试用电动车钥匙捅开车锁,最终将一辆粉色绿驹电动车盗走。骑行不远后电量耗尽,他粗暴地将车丢弃在一处装修楼旁。转身行至2号楼,又一辆未上锁的红色绿驹电动车成为了他的新目标。得手后,郑某骑车返回粉色电动车处,掏出螺丝刀暴力拆卸,撬走两块电瓶。四天后(8月30日),他将盗得的红色电动车外壳及四块电瓶伪装成废品,仅以150元贱卖销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一时贪念走上“偷盗”不归路。临近年关,法官也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保管好自身财物,及时将电动车、摩托车停放至指定位置并上锁,提高防范意识,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如发现财物被盗,要在寻找无果后第一时间报警,将财物的特征、被盗地点、被盗时间等关键信息告知给民警,为尽快找回财物提供帮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西安长安法院

作者:张芸祎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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