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日报)
转自:黑龙江日报
近日,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作出冻结被申请人到期债权的民事保全裁定,成功锁定被申请人在外地法院享有的到期债权,为后续案件执行筑牢司法根基,这也是该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的一次重要实践创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执行无门”,向乌翠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明确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已届清偿期的债权。经乌翠区法院认真审查,被申请人在外地某法院确有一笔无争议的到期债权尚未实现,该债权属于合法有效的财产性权利。为破解“执行难”前置风险,该院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9条规定,快速完成保全申请材料核实等审查工作,依法作出冻结该到期债权的裁定并第一时间向第三人送达,告知第三人不得擅自向被申请人履行债务,若要求偿付,应由乌翠区法院提存。此次保全裁定精准堵住了被申请人通过转移无形财产规避责任的漏洞,让“隐形债权”成为可保障执行的“有形资产”。
此次首例到期债权冻结保全裁定的作出,是该院积极回应当事人司法需求、创新保全工作方式的重要实践,为后续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乌翠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围绕“公平与效率”主题,落实“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灵活运用各类保全措施,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保障当事人切身权益。
(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