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公交车司机急刹车,乘客小刘意外摔倒受伤。对此,谁应承担责任?是司机、公交公司,还是为公交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
因就赔偿无法协商一致,小刘将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判决为公交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直接赔偿,需赔偿小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7000余元。
【案情回顾】
2024年某日,乘客小刘在乘坐司机李师傅驾驶的公交车时,因李师傅制动措施不当,导致小刘摔倒受伤。
当日,小刘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其伤情为头部外伤、腰部外伤、头晕等。对此,公交公司垫付1900余元医疗费。后小刘多次到医院治疗,自行支付医疗费5000余元。
经查,李师傅是某公交公司员工,其驾驶公交车属于职务行为。该公交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因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刘诉至法院,要求案涉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3万余元。
【审理过程】
庭审中,公交公司称,小刘自己未站稳存在过错,且即使需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公司最终表示,同意直接赔偿小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小刘与公交车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因驾驶人制动措施不当致小刘受伤。现并无证据证明小刘受伤是因其自身健康原因,其亦未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公交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现小刘直接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且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小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000余元。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以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该案中,小刘自登上公交车即与公交公司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责任主体,李师傅驾驶公交车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后果依法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公交公司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具有法定直接赔付性质,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向受害人直接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小刘主张的医疗费有证据佐证,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小刘就诊距离及次数,法院酌定交通费1200元。因小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法院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及医院的休息建议,酌定误工费1500元。
法官提醒,为保障交通安全,承运人应当强化驾驶员安全操作培训,加强驾驶员复杂交通应对能力,避免紧急制动等操作风险。为分散风险,承运人应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明确赔付流程,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偿。与此同时,乘客乘车时应注意站稳扶牢,但普通疏忽并不构成重大过失,不影响承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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