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云南省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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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21:29:09

为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12月27日前反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及电话:邓老师,0871-67195734

邮箱:rstzyjnjdzx@163.com

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人才服务现代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云南”行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四条 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院校等立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全局,紧贴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需要,按照产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以及新技术、新职业、新技能等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第五条 竞赛应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分别简称“世赛”“全国技能大赛”)先进办赛经验,坚持科学、规范、安全、廉洁、绿色、低碳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倡导集中开放办赛,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六条 构建以世赛为引领、全国技能大赛为龙头、省级竞赛和地方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竞赛为基础、具有我省特色的竞赛体系。

第七条 竞赛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五级。世界级竞赛是指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竞赛包含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竞赛和全国专项竞赛;省级竞赛分为云南省职业技能大赛、云南省行业竞赛和云南省专项竞赛三类,均属“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范畴。州(市)、县(市、区)级竞赛的分类与管理,参照省级竞赛执行。

第八条 云南省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省人民政府主办或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或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或联合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全省综合性竞赛活动,冠以“XXXX年云南省职业技能大赛”赛事名称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云南省职业技能大赛应与全国技能大赛、世赛等相衔接,承担对应届期选拔职责,原则上每年或每2年举办一届,或结合工作实际举办,赛项可结合我省实际设置。

第九条 云南省行业竞赛根据全国行业竞赛计划安排,结合我省实际举办,分为省级一类、二类行业竞赛。一类行业竞赛是指由省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综合性行业协会等主办或联合共同主办的跨行业(系统)竞赛,包括全国一类行业竞赛省选拔赛;二类行业竞赛是指由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驻滇央企、省属大型企业等主办或联合共同主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包括全国二类行业竞赛省选拔赛。

第十条 云南省专项竞赛包括:国家级专项竞赛省选拔赛,竞赛名称、举办周期、组织实施等与国家级专项竞赛相衔接;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省级部门组织或牵头举办的专项赛事。

第十一条 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本地区竞赛体系,推动各类竞赛活动规范开展。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院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术技能比武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广泛推行“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企业和院校自行确定。

第三章 竞赛计划

第十三条 竞赛实行计划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年度或结合实际制定竞赛计划。省级竞赛主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年度预算编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办赛计划,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列入省级竞赛计划。国家级竞赛省选拔赛竞赛项目无需提交计划,直接列入省级竞赛计划。

第十四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明确各单位职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牵头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竞赛组织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器材和管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等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牵头主办单位应按照竞赛计划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不得随意取消、变更。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组织完成竞赛活动的,逾期自动失效,2年内不得提交办赛计划。举办跨区域竞赛、国际邀请赛等,应按有关规定和流程申报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牵头主办单位应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组委会办公室(或秘书处)、技术工作、活动指导、新闻宣传、安全管理、后勤保障、卫生健康和监督仲裁等工作机构,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承办单位应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承接世界级、国家级竞赛,遵循“一赛一议”原则,按照大赛有关要求设置组织机构,推进赛事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竞赛组织实施应包括开幕式(启动式)、竞赛实施、闭幕式等流程。开幕式(启动式)应节俭、简约,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等。鼓励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研讨交流等配套活动,拓展赛事内涵。主办单位应加大赛事宣传,扩大影响力,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应建立安全保障制度机制,加强教育培训,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赛事安全有序。

第十九条 竞赛职业(工种)原则上为列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之后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鼓励竞赛主办单位紧贴我省产业发展需求,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职业(工种)设置比赛项目。

第二十条 牵头主办单位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参照世赛、全国技能大赛技术标准,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编制赛项技术文件和命制试题。无对应国家职业标准的竞赛项目,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单位成立竞赛研究中心等相关机构,围绕反映先进理念,推动技能提升、职业发展、技术革新、行业生产、就业创业等,不断完善竞赛成果的总结、转化、应用,推动竞赛工作可持续发展。竞赛相关档案资料应保存5年,期满后按规定销毁。

第五章 竞赛集训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全国技能大赛、世赛届期及项目设置,建设省级竞赛集训基地,承担我省参加全国技能大赛、世赛选手集训备赛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竞赛集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规范的集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训练计划;具有能够满足竞赛项目组织与训练需要,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耗材,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务保障制度;具有能够对照世赛、全国技能大赛等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团队等。

第二十四条 支持申报、建设世赛中国集训基地。结合我省竞赛优势项目的打造、各赛项选手技能水平等研究确定省级竞赛集训基地名单,从中择优推荐、申报世赛中国集训基地。同等条件下,参加上一届世赛、全国技能大赛和云南省职业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选手培养单位,可优先确定为省级竞赛集训基地。对上一届世赛中国集训基地我省有选手入选中国集训队的,优先推荐申报下一届世赛中国集训基地。

第二十五条 省级竞赛集训基地应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按照世赛、全国技能大赛技术标准和要求,加强选手梯队储备,科学组织集训,有针对性地培养、提高我省选手竞技水平。院校学生参加集训备赛的,可按规定记录为相应学分。集训选手为职工身份的,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时间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集训结束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全国技能大赛参赛要求,组建代表团,安全有序组织参赛。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激励与选拔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但排名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颁发优胜奖。根据竞赛成绩、组织工作及实际贡献情况,可对办赛、参赛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表扬。

第二十八条 对各竞赛活动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名次的选手可按有关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九条 竞赛奖励政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云南”行动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举办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可结合实际给予赛项承办(保障)单位每个赛项5万—15万元的赛项补助。对集训备战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专项)职业技能大赛的赛项,可给予省级竞赛集训单位或选手单位每个赛项10万—20万元的集训补助。对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进入国家集训队的赛项,可给予省级竞赛集训单位或选手单位每个赛项5万—20万元的追加补助。对代表国家参加世赛的赛项,可按照每个赛项20万元的标准给予省级竞赛集训单位或选手单位补助。对有选手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铜牌及以上、世赛优胜奖及以上的省级竞赛集训单位或选手单位,可在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人才招聘(引进)、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对竞赛成绩突出的个人,在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中可给予适当倾斜。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技术(教练)团队成员及其指导的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系列职称。成绩特别突出是指代表国家参加世赛获得铜牌及以上。对参与竞赛工作(包括集训备赛和参加竞赛)的,可认定为相应工作量,在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十二条 职业院校毕业生为世赛国家集训队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赛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的,可作为高技能人才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省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世赛国家集训选手和中国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国家级一类大赛前20名,国家级二类竞赛前15名;省级一类大赛前5名,省级二类大赛前3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技工院校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任教。

第三十四条 获世赛、全国技能大赛铜牌或三等奖及以上,获云南省职业技能大赛金牌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免试就读专科学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可免试就读本科学校。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 建立竞赛资金多元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补助、主办单位自筹等多种渠道筹措竞赛资金。建立分级分类保障机制,对省级重大赛事(如云南省职业技能大赛、国家级竞赛省级选拔赛等)按预算申报程序和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结合省级财力水平纳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门预算;行业竞赛由主办单位统筹行业主管部门预算经费或相关支持;地方竞赛由州(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安排。

第三十六条 竞赛工作经费可用于竞赛所需的设备设施、仪器耗材购置或租赁、竞赛场地租赁和改造、举办开闭幕式(启动式)、技能展示展演、专家教练裁判聘请、宣传、集训备赛、参赛、奖金及与赛事有关的其他开支。同一单位承担多个项目选拔、集训的,经费可按照规定统筹使用。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等,在省级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总额内统筹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全面实施竞赛经费绩效管理,建立以就业导向、技能提升、产业适配为核心的竞赛绩效评价体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列支竞赛经费,加强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动接受监督。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不得借竞赛之名从事相关营利活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竞赛组织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监管责任,在竞赛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有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竞赛中出现的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则等情形,由竞赛主办单位按照竞赛规则及监督仲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原《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48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李应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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