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CTV今日说法
爱情没等来
欠条先出现
当感情被标上价码
风险也随之而来
婚介服务无进展
婚介费迟迟无法返还
2024年8月,小帅(化名)听闻小刚(化名)从事越南婚介工作,就请小刚为其介绍越南籍的单身女性。小刚同意后,要求收取小帅15.5万元的婚介费。随后,小帅向小刚转账13万元。2025年,双方签订《合同书》,主要内容为:小刚为小帅介绍越南籍的单身女性,小帅先支付13万元婚介费,剩余2.5万元介绍成功后支付。
因婚介工作无实质性进展,小帅要求小刚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小刚已经花掉钱财,只能先退还小帅1万元,并出具《欠条》,内容包括承认尚欠小帅12万元未退还,以及如发生纠纷,所产生的费用(律师费)由小刚承担,并限于2025年4月16日前还清。但小刚未按期履行《欠条》义务,小帅将其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合同无效
被告返还欠款并赔偿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案中小刚为小帅介绍越南籍女子并收取高额费用,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综合案情,双方之间成立的中介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案涉中介合同无效,小刚出具的《欠条》属于无效合同的返还义务,应转化为合法债务。小刚未按《欠条》约定还款,则构成违约。小帅主张的逾期利息及律师服务费,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刚返还原告小帅婚介费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赔偿原告小帅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
法官:禁止个人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婚姻的缔结应当以感情为基础,任何企图以金钱利益换取婚姻的行为都不应被提倡。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由此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试图通过支付高额费用“购买”跨国婚姻,不仅面临情感与财产双重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已支付的婚介费用极有可能因合同无效而无法全额追回。
爱情虽不分国界,但跨国婚姻仍需谨慎。如选择涉外婚姻,务必遵守两国法律法规,秉持自由平等的婚恋观,在尊重各国风俗、了解彼此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理性追求幸福,切忌将婚姻变为交易,避免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
文章来源:公众号@都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