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证监局)
来源:山西证监局
李婷:
经查,你在担任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私自与合作方签署协议;二是违规兼职且未按规定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五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