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面印着“明法秉公心系百姓 倾心调解为民解忧”的锦旗,被当事人郑重送到镇巴法院法官杨昌林手中。当事人紧紧握住杨法官的手连声道谢:“太感谢您了,要是没有您在开庭时耐心梳理各方证据,细致为我们明理释法,我们的纠纷也不会这么快就得到圆满解决!”
被告甲系被告乙公司项目经理,其聘用原告丁到乙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务工。此前,被告乙公司已为原告丁在被告丙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5年2月18日,原告丁在工地作业时意外受伤,经鉴定,其两处伤残分别被评定为九级和十级。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丁遂将三被告诉至镇巴法院,要求赔偿因提供劳务受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杨昌林作为承办法官,认真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通过仔细阅卷、逐一询问当事人,明确了案件核心矛盾:被告乙公司为原告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但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鉴定报告,适用的是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两套标准的差异成为纠纷化解的关键卡点。为妥善化解矛盾,他及时组织原告丁与三被告沟通,详细解释相关法律关系及不同鉴定标准对应的法律后果,最终促成双方一致同意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二次鉴定。
二次鉴定结果出具后,案件如期开庭审理。庭审中,质证环节持续长达3小时,法官始终保持耐心细致的态度,主持原、被告双方对每份证据进行逐一核对、细致质证,同时严谨把控各项损失费用的计算标准,全程条理清晰、权责分明。质证结束后,在清晰的事实依据和明确的法律指引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赔付意见。目前,案件相关款项已全部兑付完毕。
该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彰显了镇巴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也体现了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下一步,镇巴法院将继续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以更高效的担当、更务实的举措,为镇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庞 倩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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