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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 丁一 □ 本报记者 陈磊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与商家发生纠纷时,由于所涉金额不大,在与商家沟通解决等非诉讼方式维权无果后,往往面临起诉与不起诉的两难选择。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诉讼所需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等常常远超纠纷本身涉及的金额。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包冰锋认为,从民事诉讼法角度分析,此现象背后是典型的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率比例失衡问题,也就是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匹配问题。 包冰锋解释说,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设计是为了依法公正高效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旨在提供一套完整、系统的诉讼流程,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由于普通程序较为复杂与严谨,就不可避免需要诉讼当事人投入大量时间与金钱。观察实际案例可以看出,这套程序对标的额不大或非常小的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会有严重不匹配问题,在事实上形成了一道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渠道时面临的障碍,可以形象地用“杀鸡用牛刀”来形容,让不少消费者对通过诉讼维权望而生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琳介绍,对于小额消费纠纷来说,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首先应满足前提条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定标准,即诉讼标的额在此范围时,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方式较为灵活,审理期限通常为两个月,并且一审终审,特别适合更加追求诉讼效率、希望快速解决纠纷的主体。 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小额消费纠纷时,没有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说,造成上述现象的客观原因在于程序设计本身。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能在审理过程中会转换为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依法还可以延长。 他认为,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一些小额消费纠纷即使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因为案件本身不再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标准,转而适用普通程序。 据包冰锋观察,除了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原因之外,还有消费者和商家的原因。普通消费者多数情况下缺乏法律知识,在面对复杂的民事诉讼程序时会产生畏难心理,不想或不敢投入时间、精力与金钱成本进行维权;同时,维权所产生的预期经济收益低、维权时间较长,难以让消费者主动选择诉讼手段。 “部分商家明知自己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但利用消费者‘怕麻烦’的心理与维权能力较弱的实际,故意拒绝和解或调解。从而将维权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以期‘吓退’消费者对其索赔,让消费者吃哑巴亏。”包冰锋说。 在他看来,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包括,消费者没有动力打官司维权,挫伤消费者信心;变相鼓励商家不诚信经营行为,降低违法成本;无法实现民事诉讼维护私权的目的,从而损害司法公信力。 那么,未来怎样能更便利地解决小额消费纠纷? 包冰锋认为,可以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考虑将小额诉讼标的额放宽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一倍以下,让更多民众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小额消费纠纷。 “但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制度不宜突破。为给当事人提供相对便利的救济途径,可以设立复议制度,即当事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复议,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复议本案。”包冰锋说。 他还建议推广在线诉讼平台,实现立案、送达、调解、开庭在线进行,大幅降低诉讼成本与时间;对于经济困难的消费者,符合法律援助申请与诉讼费用减免条件的,可以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减免诉讼费用。 苏号朋建议,在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完善。例如,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的认定标准,避免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程序转换,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在案件审理时做好充分准备,确保一次开庭即能作出判决。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及时处理。 在他看来,还需要平衡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案件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给消费者施加过高的举证责任,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应扩大商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苏号朋还建议,在司法机制上,可以建立专业性小额诉讼审判队伍或审理机构,以便集中审理小额消费纠纷;可以在司法机构设立速裁庭,简化小额消费纠纷的诉讼流程,推行“一站式”解决,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