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湖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峡新材)及时任董事长许锡忠、时任总经理张金奎、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晓凭、时任财务总监刘逸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主体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三峡新材存在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两项违规事实,相关高管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
2018年年报财务信息失真:原子公司业务缺乏商业实质
公告显示,三峡新材2025年4月24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公告(修正后)》及追溯调整公告暴露,公司原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恒波”)在2018年开展的部分手机贸易业务中,未承担货物流转期间的风险损失,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一情况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的规定。
湖北证监局指出,时任董事长许锡忠、时任总经理张金奎、时任财务总监刘逸民未按照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财务信息披露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关联交易3022万元未及时披露:迟至年报才曝光
另一项违规涉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据查,刘德逊间接持有三峡新材5%以上股份,且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担任深圳恒波董事,因此深圳恒波构成三峡新材的关联法人。
2022年1月27日至3月27日期间,三峡新材为深圳恒波偿还银行借款累计3022.0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但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直至2022年年报中才对外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规定。
监管部门认定,时任董事长许锡忠、时任总经理张金奎、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晓凭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该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监管警示并记入诚信档案 要求月底前提交整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三峡新材及许锡忠、张金奎、杨晓凭、刘逸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主体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同时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需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学习,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5年12月29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湖北证监局。
湖北证监局明确,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相关主体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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