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起点新闻
2025年,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坚决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商洛市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0月9日,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车行在售的一款电动自行车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蓄电池容量”项目经检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山阳县某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6日,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该车行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电池仓实际装有5块电池,电压60V,与随车合格证标示的额定电压48V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山阳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6日,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车行销售的2辆同型号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实测73.55KG,超出随车合格证标示的55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镇安县某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4日,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车行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擅自更换了原装电池组盒、加装了保护杠与储物篮,且整车质量实测76.75KG,超出随车合格证标示的54.4KG,超重比例41.1%。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镇安县某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5日,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行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车行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擅自更换了原装电池组盒、违规加装储物篮等附件,且整车质量实测87.4KG,超出随车合格证标示的54.4KG,超重比例60.7%。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来源 | 商洛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