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传统婚嫁历来由长辈主导。然若父母双亡,孤女的婚事则常落入叔父等亲属手中。族中诸人各怀心思,在这种情况下,孤女往往如飘零的落叶,在婚姻的漩涡中无助挣扎。杨长姑便是这样一个可怜人,自幼失去双亲庇护,在家族的阴影下,她的婚姻大事成了众人争夺利益的筹码,传统家庭的束缚如枷锁般紧紧锁住她,而社会的偏见与冷漠更似寒风,让她在这本应温暖的婚姻之路上,每一步都走得艰难而心酸。
图1:原案卷封面(同治二年四月初九日立案)壹·孤女婚姻
杨长姑自幼父母双亡,与叔父杨洪兴一家生活在巴县太平坊。同治二年,杨长姑年方二八,正值婚嫁的年纪。根据档案记载,杨长姑原本与游勇(指脱离军队编制的武装人员)李青田订婚,但李青田外出经商,未能及时迎娶。婚姻的推迟,给了其他人可乘之机。一位常来剃头铺光顾的水果贩子李玉亭,对杨长姑产生了兴趣,开始频繁接近她。他通过隐秘的手段,将杨长姑诱拐至自己住所,强行要求成婚,甚至以暴力威胁迫使她屈从。好在她的祖母杨颜氏发现了这一情况。
同治二年二月,杨长姑的祖母杨颜氏通过抱告,以“唆使孙女杨长姑偷窃衣饰并将其拐走”为由将李玉亭告至巴县衙门。杨颜氏在状中言明“杨长姑年十五,择户未字。傍幺子洪兴剃头铺居。”称李玉亭“胆窥长姑少艾”,唆使杨长姑偷窃家中衣饰,并将其拐走。
对此,李玉亭诉称杨颜氏是诬告,说杨长姑是他未过门的媳妇,但杨洪兴却逼杨长姑另嫁他人。二月初二日,杨长姑寻他哭诉、不肯归家,李玉亭出于怜爱,通知杨洪兴赶紧治办酒席。但谁料杨长姑归家后,杨颜氏却一纸状书将自己控告在案。
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杨家称长姑尚未婚配,而李玉亭却说杨长姑是他未过门的媳妇。为了进一步搞清事情真相,巴县县衙开展了讯问。此次讯问共计八人到场,据众人供词可知,杨长姑是杨颜氏已故长子的女儿,并自幼许配李青田为婚。李玉亭平日贩卖水果,常在杨洪兴剃头铺往来,对杨长姑见色起意,于二月初二日,伙同剃头铺招待林五,骗杨长姑说杨颜氏叫她至家吃午饭,就雇轿将杨长姑抬至饶义泰院子藏匿,逼杨长姑与他成亲,并包酒席请客。杨长姑不允,后被杨颜氏查知下落,与街邻一起将李玉亭扭送到案。
巴县正堂在初次审理后判定李玉亭掌责,并要求其交还杨长姑所带的衣饰。案子的审理似乎已经停滞,但事实上,杨长姑的命运远未结束。她的婚姻成了这场争斗的焦点。
贰·财礼迷局
平静很快被杨洪兴的插手打破。作为杨长姑的叔父,他在长姑父母死后继承了剃头铺,并将剃头铺与杨长姑都视为自己的财产。他巧妙地嗅到了杨长姑身上的商机,经剃头铺客司郑大顺向李玉亭收取了财礼,却又中途反悔,拒绝履行约定将杨长姑嫁与李玉亭。李玉亭多次讨要财礼无果,便转而纠缠中间人郑大顺,要求其出面调解追回钱款。郑大顺本是帮忙传递财礼,却无端卷入纠纷,一边是李玉亭的步步紧逼,一边是杨洪兴的坚决不退,无奈之下,郑大顺索性向巴县衙门提起控告,称杨洪兴与李玉亭的财礼之争已影响到了自己,希望官府介入裁决。
巴县正堂再次开庭审理,认为郑大顺的控告不成立。官府判定,此前杨颜氏控诉李玉亭拐骗一案已审结,郑大顺不应从旁再兴讼事,遂对郑大顺处以掌责。同时下令让杨洪兴将杨长姑领回,另行择配。这场因财礼引发的风波,最终以中间人受罚、杨洪兴继续掌控杨长姑婚姻权告终。而利益争夺留下的隐患,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伏笔。杨长姑依旧是任人摆布的棋子,婚姻的交易属性在这场博弈中暴露无遗。
叁·风波再起
财礼纠纷虽暂告一段落,但杨长姑引发的连锁反应却并未停歇。同治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杨长姑的未婚夫李青田结束外出贸易归来,即便经历了诸多波折,他仍按照原约定迎娶了杨长姑。但婚后李青田常常外出,夫妻聚少离多,这又给了李玉亭可乘之机。同治三年正月初七,李青田归家,发现长姑与李玉亭外逃,并偷去衣物,大为骇然,最终在觉林寺彭裁缝家将二人查获送案。
就在此时,李玉亭的母亲彭越氏也卷入了这场纷争。眼见儿子与杨长姑的关系不清不楚,纠纷不断升级,彭越氏索性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将矛头指向杨长姑的丈夫李青田,她称李青田在婚后无力养活长姑,将长姑作贱,骗李玉亭至家与长姑奸宿。到了去年冬天,李青田与长姑因口角,立有离异字据。本年正月初九日,李玉亭外出烧香被李云彪率痞多人捉住搕索,未成,遂将李玉亭殴伤。
长姑亦赴县衙呈禀,自陈遭李青田蛊惑玷污,无凭无媒,被其强娶。过门不久后,李青田便无力赡养,更对她百般作践。去年冬日,李青田竟欲将她嫁卖,长姑不甘受辱,对方便转而索要赎身银钱。长姑只得央求亲友,借得银五十两交予李青田,并立下离异字据,方才换得自由身,独居另择婚配。岂料李青田贪得无厌,屡次上门寻衅图索,长姑只得外出躲避。更于本年正月初八夜间,李青田率众将她居所内器物掳掠一空。长姑走投无路,恳请官府为其做主,以便另寻生路。
图2:本案人物关系图巴县正堂面对数量繁多,内容相驳的禀告,也无法分清真假,于是召集各方展开讯问。经正堂审理,两方仍坚持原词,但可知悉李玉亭与杨长姑的确有染。鉴于此,正堂认为长姑不守妇德,将长姑与李青田掌责,长姑仍由李青田领回,但如果今后李青田作贱杨长姑,允许杨长姑与其离异。多方势力的介入,让原本简单的婚姻纠纷变得错综复杂,杨长姑被裹挟在各方利益之中,命运愈发坎坷。
肆·红颜薄命
这场牵扯多方的纠纷,最终以李青田对杨长姑的彻底厌弃告终。李青田立下“甘愿离异文约”,以杨长姑“怙恶不悛”为由,将其嫁卖给发妻无出的陈泰顺为妾。李青田与陈泰顺一同向巴县衙门递存状,请求官府批准备案,但被巴县正堂以“买休卖休,罪有明条,所恳存案,着不准行”驳回。
所谓“买休卖休”,即指嫁卖生妻,是指在丈夫尚存、又没有正式履行离异手续的情况下,买卖妻妾的行为。(吴佩林:《〈南部档案〉所见清代民间社会的“嫁卖生妻”》,《清史研究》2010年第3期,第21页。)这与传统的伦理纲常相背,故在法律和实践上都是被强行禁止的。《大清律例》规定:“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纵容妻妾犯奸》)“倘有无耻下流恬不为怪,再敢踵蹈前辙,仍然买休卖休者,一经发觉,惟有按律追究。”(同治《桂阳县志》卷十八《风土志》,第13页b)
在被巴县正堂驳回后,李青田拿着嫁卖长姑得来的一百两银子继续外出当他的游勇,而陈泰顺则因未获批准,害怕被牵累,将长姑退回至祖母家中。此时的杨长姑已然走投无路,父母双亡、夫家厌弃、被退回祖母家中。好辛运的是巴县正堂批示“听其另字”,长姑获得了再嫁的机会。
然而,命运的坎坷仍未止步,同治三年三月十六日,祖母杨颜氏再一次状告了李玉亭和杨长姑。长姑只得又前往衙门,她言说自己被陈泰顺退回后,择嫁了一户张姓人家,已经行过聘礼,谁料又被被叔父杨洪兴闻知,向自己索要银一百两,长姑不依,叔父便以祖母之名诬控长姑与李玉亭。“惨氏孤若,叠遭陷害”,这是长姑的自述。幸运的是,巴县正堂在了解杨长姑的悲惨境遇后,心生怜悯。官府最终批示“听其另嫁”,允许杨长姑自主选择婚配对象,驳回了杨洪兴的无理阻挠。这是杨长姑在这场持续两年的婚姻风波中,第一次拥有自主选择权。但这份自由依旧带着沉重的枷锁。杨长姑虽获准自主择配,却始终未能摆脱家族与社会的隐性束缚,她的婚姻选择仍需在官府与家族的双重审视下进行。
同治三年三月十六日,杨长姑终于摆脱了牵连在案的控告,这一年,她十七岁。
遗憾的是,巴县档案中并未记载杨长姑最终是否成功嫁入了张家,是否找到了可托终身的依靠,她的结局如同历史长河中的一抹残影,留下了无尽的悬念。历史只记住了她父母双亡、任人嫁卖的痛苦,却未曾提及她的幸福。
图3:杨长姑为杨洪兴等图索唆诬恳销案免累事禀(同治三年三月十八日)结语
此案历时一年,长姑屡经嫁卖,案件的每一次审理、每一份裁决,都折射出孤女在传统社会中的艰难处境——她既是家族利益的交易品,也是司法制度下的弱势群体。最终的自主择配不过是特殊境遇下官府的可怜,而非制度性的保障。与传统文学作品中孤女通过修养品德,得遇良人,从而生活圆满的叙事不同,现实往往十分残酷,所谓“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失去了父母的孤女,少了父母的筹划,寄人篱下,往往成为被利用的工具。
在今天回望,杨长姑的故事不仅是一段复杂的法律纠纷,更是对古代社会中女性命运的深刻审视。她的婚姻,从最初的家族安排到最后的自主选择,尽管经历了无数波折,但仍然无法摆脱家庭与社会的束缚。她的经历,或许并非个例,但却是历史长河中每一位女性在传统社会中艰难求生的缩影。
在“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传统男权伦理框架下,清代女性始终缺乏独立的法律人格与社会地位。婚姻“合二姓之好”的本质诉求,从未指向男女个体的婚姻自主,上至世家大族,尚会因政治利益联姻,下至平头百姓,也会有门当户对的考量。婚姻在实质上是服务于家族间的利益联结与宗脉延续,这种以家族为核心的婚姻逻辑,使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仅是伦理规范,更成为强制性的制度要求,女性的婚姻自主权被彻底消解,沦为家族利益博弈的附属品。
律法也并非是一扇透不进半点光的窗,在这一普遍困境中,仍存在着特例,即再婚妇女对婚姻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初嫁从亲,再嫁由身”这一婚俗民谚就很好地揭示了这一现象。清代寡居妇女的婚姻选择,与普通女性,尤其是如杨长姑般的未婚孤女不同。她们在再婚决策中,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因为她们并不终身受制于尊长与丈夫。同时,清代寡居妇女的这一权利也得到了国家法律的认可,成为传统婚姻制度中少见的女性权利特例。《大清律例》中写道:“孀妇自愿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财,而母家统众强抢者,杖八十。其孀妇自愿守志,而母家、夫家抢夺强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然而这种律法也存在着社会男女比例失调、家庭财产保护的多重原因。
总之,古代女性婚姻自主,竟常需通过寡居实现,不禁令人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