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人身险市场不断扩大,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险保单越来越多,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空间也越来越大,但伴随而来的套利乱象与权益纠纷也愈发频繁。深圳金融监管局的一则提示,引发行业对保单质押贷款的关注。深圳金融监管局近日发文表示,近期,多名保险消费者反映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后因利息负担、退保金额等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监管的提示也给广大保险消费者敲响警钟:保单质押贷款实际上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单增值服务,仅能满足正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非单纯融资。
增值服务而非融资工具
保单质押贷款,本质是保险公司为持有现金价值人身险保单的投保人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根据监管规定,投保人可将保单作为抵押物,向保险公司申请相当于现金价值一定比例的贷款。与普通银行贷款、小额贷款相比,这项服务的优势在于审批流程简便、无需额外提供抵押担保,且在贷款期间,只要保单有效,投保人仍可享受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责任。
不过,保单质押贷款在资质审核、放款流程、资金额度、还款期限、贷后管理等方面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定。保单质押贷款需要支付利息,消费者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需要按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具体贷款期限取决于保单类型和贷款金额等),到期需要一并归还本息,如果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欠款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对比来看,虽然保单质押贷款也是贷款,但与普通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额贷款相比,“融资”属性并不鲜明。深圳金融监管局方面也表示,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为突发经济困难的投保人,提供的以保单现金价值为限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主要用于资金临时周转等场景。保险消费者在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前,请务必充分考虑资金实际需求以及保单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用途等情况,防范资金“期限错配”,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争议。
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李超提示,消费者应正确认识保单质押贷款功能,保单质押贷款实际上是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抵押获得的贷款,并非无偿使用。在贷款期间,只要保单有效,保单持有人仍然可以享受原有的保险保障,但需要清醒认识到贷款需要支付利息,并且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套利套路与消费陷阱需警惕
了解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的同时,消费者更应该警惕保单质押贷款相关骗局和陷阱。
根据保险公司发布的案例,不法分子会冒充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以“保单增值服务”或“免息贷款优惠”为名,联系投保人承诺提供特殊资金服务。不法分子要求提供保单信息和身份证明,获取信息后便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保单办理质押贷款,并将贷出来的钱转走。
对于上述骗局,李超透露,部分不法分子会利用年长者手机操作不熟悉的特点,代客户在保险公司App或官微上进行操作,诱骗客户签订理财协议后将保单质押贷款资金转走。因此,消费者切勿轻易将手机交予他人操作,不随便透露个人身份证、银行卡、保险合同等重要信息。
除不法分子外,也会有个别保险代理人诱导消费者通过保单贷款购买新单。“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临时周转性质的财务手段,主要解决投保人的‘燃眉之急’。”深圳金融监管局方面表示,请保险消费者不要轻信“贷款出来重新投保”“一份钱买两份保障”等错误营销言论,消费者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要看清内容、了解详情,拒绝办理不熟悉、不明白的业务。
作为保单质押贷款的审批和发放主体,保险公司更需要把好“第一关”,加强内控和人员管理。李超表示,保险公司应建立全面的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包括从贷前审核到贷后管理的全流程控制。在贷款审批环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投保人身份,确保贷款为投保人真实意愿。其次,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至关重要,要防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误导投保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或通过保单贷款资金循环投保套取费用。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单质押贷款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咨询与投诉维权渠道畅通,保险公司要积极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特别是在贷款到期前及合同可能中止前,充分告知消费者相关后果。
北京商报记者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