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一边是以爱的名义,向女儿隐瞒了妹妹的遗赠;一边又在与兄弟姐妹对簿公堂后,将女儿推向纠纷的中心。却不想自己的一意孤行,竟让女儿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与遗赠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独居数年的青阿姨(化名)在自家房屋中离世,由于青阿姨没有生育过子女,父母、老伴都已先于其过世,社区只能联系了青阿姨的紧急联系人——青阿姨的小哥鹤阿伯(化名)来料理青阿姨的后事。
鹤阿伯在整理青阿姨的遗物时发现了其生前使用的笔记本,里面居然记录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的“遗嘱”,明确表示将青阿姨名下的凉城路房屋“赠送给侄女小芳(鹤阿伯之女,化名)”。
青阿姨怎么会把数百万的房子遗赠给小芳呢?
原来,青阿姨一共有四个兄弟姐妹,除了小哥鹤阿伯外,还有大哥松大伯(化名)、大姐华阿姨(化名)和小妹玉阿姨(化名),青阿姨的父母过世后,兄弟姐妹因为父母的遗产分割发生了严重分歧,青阿姨、鹤阿伯与松大伯、华阿姨、玉阿姨几乎断了联系。
青阿姨老伴过世后,深感孤独的青阿姨在鹤阿伯家附近购买了凉城路房屋,并与鹤阿伯一家来往密切,对鹤阿伯的女儿小芳更是视如己出。2014年前后,青阿姨还特意把鹤阿伯和小芳叫来家中,希望小芳能多来看看自己,更承诺会将凉城路的房子也留给小芳。
为了避免加剧与其他兄弟姐妹的冲突,素来寡言的鹤阿伯没有把青阿姨留有“遗嘱”一事告知其他兄弟姐妹。他甚至没有把青阿姨的死讯知会兄弟姐妹。
一年后,大哥松大伯偶然得知青阿姨已经故去,遂向鹤阿伯求证,得到肯定答复后便通知了华阿姨和玉阿姨。时隔多年,兄弟姐妹又坐在一起商议青阿姨遗产的分配事宜。至此,鹤阿伯仍然没有把青阿姨的“遗嘱”告知或出示给其他兄弟姐妹,他并不希望女儿小芳被卷入父辈的纠纷中,试图自行与松大伯等协商处理青阿姨的遗产分割。
然而,本就不和睦的兄弟姐妹再次爆发冲突,各方对遗产分配的比例、分割的方式、后事的分摊事宜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发生多次争吵。无奈,鹤阿伯只能与小芳商议。小芳立即要求鹤阿伯将青阿姨的“遗嘱”拍照发给自己,并在同一日将“遗嘱”照片转发给松大伯等,表示自己有意按照青阿姨的遗愿接受凉城路房屋,询问松大伯等对此有无异议。
松大伯、华阿姨、玉阿姨都没有给予明确回复,而是在不久之后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鹤阿伯列为唯一被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包括凉城路房屋在内的青阿姨的全部遗产,并分割已经由鹤阿伯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
小芳随即以受遗赠人身份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按照“遗嘱”取得凉城路房屋的全部产权。
人民法院裁决
庭审中,双方围绕四大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分歧焦点集中在两点:
1. 案涉遗赠是否真实合法?
小芳与鹤阿伯主张,案涉“遗嘱”名为遗嘱,实为遗赠,记载于青阿姨生前使用的笔记本中,内容完整、签名与日期齐全,且无加页、拼接痕迹,应认定为真实有效。
松大伯等三人则反驳,鹤阿伯有意隐瞒青阿姨的死讯,目的在于侵吞其遗产;如遗嘱为真,其明明持有遗嘱确仍假意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法定继承的分割方案,不合常理;且案涉遗赠已经就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无法判断遗赠字迹与青阿姨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故认为遗赠存在造假、仿写的可能性,不认可遗赠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赠内容完整、要件齐备,签名、日期等要素齐全,且小芳已经提供了遗赠原件,应认定其已经就遗赠真实性完成了初步举证;囿于比对样本之限,鉴定机构无法就遗赠的书写主体得出确切结论,松大伯等据此否认遗赠的真实性,依据不足;松大伯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遗赠存在伪造痕迹,应承担举证不力后果。法院最终认可了遗赠的真实性。
2. 小芳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接受遗赠?
这成为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小芳称,自己对青阿姨的“遗嘱”并不知情,直至2023年9月才从父亲鹤阿伯处得知遗赠事宜,随即通过微信向松大伯等表达接受意愿,未超过法定期限。
鹤阿伯认可小芳的意见,并表示载有“遗嘱”的笔记本一直由自己保管,小芳确不知情。至于不告知小芳的原因,鹤阿伯坚持称是不愿意小芳卷入其兄弟姐妹的矛盾和纠纷中,希望让渡身外之物换取家庭安宁。
松大伯等则认为,青阿姨2022年2月去世后,载有“遗嘱”的笔记本一直由鹤阿伯保管,鹤阿伯自认翻阅并知晓“遗嘱”内容,小芳作为鹤阿伯的女儿,不可能不知道“遗嘱”的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鹤阿伯作为遗赠保管人,在明知小芳可获巨大利益的情况下,长期隐瞒且未告知,不合常理;结合青阿姨生前曾与小芳谈及赠送凉城路房屋等细节,可推定小芳对遗赠应有所预见,却在青阿姨去世一年后才表示接受,远超《民法典》规定的“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期限,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终,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凉城路房屋及其他遗产均按法定继承分割,小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同时,考虑到鹤阿伯长期照顾青阿姨(后事操办、日常帮扶),松大伯、华阿姨与青阿姨均鲜有往来,玉阿姨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有养老金收入,有监护人照护等情节,最终确定遗产分配比例:鹤阿伯分得30%,玉阿姨分得26%,松大伯与华阿姨各分得22%;丧葬费与抚恤金扣除合理后事开销后,由四人均分。
法官说法
张莹骅 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现实中,涉及遗赠的继承纠纷常因“接受期限”“证据效力”产生争议,本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1. 遗赠生效的两大前提
合法有效:与遗嘱一样,遗赠应当以法定的形式作出,自书遗赠应当由立遗赠人亲笔书写全文并加注年、月、日;其他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及口头形式作出的遗赠则另有见证人同时见证的特殊要求。此外,遗赠的内容应当包含立遗赠人对自己名下合法财产的明确处分意见,指向清晰,态度明确,方可作为确定遗产归属的有效依据。
接受及时: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书面声明、向继承人告知等),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这一点是遗赠与遗嘱的显著不同。遗嘱继承人在知道享有继承权后只要不明确放弃继承,即视为接受。但由于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继承权的人身属性特征,影响了法定继承人基于其身份享有的权利,故法律对受遗赠人的权利行使规定了相对严格的时间限制,以敦促其尽快行使权利。
▶2. 法定继承中的“多分”与“少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但存在以下情形可调整:
应当多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无收入来源的残疾人),分配时需予以照顾;
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长期照料、操办后事)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
应当少分或不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需少分甚至不分。
本案中,鹤阿伯因长期照顾青阿姨获30%份额(多分),玉阿姨因无民事行为能力获26%份额(适当照顾),均符合上述原则。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综合新闻坊、上海虹口法院等)
原标题:《上海一爷叔隐瞒实情,“好心”却让女儿痛失一套房》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尹尚胜男 戴慧菁 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