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2025年,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围绕中央关切、群众关心、舆论关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消费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2025年“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威静安公墓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和虚假内容的广告案
2025年6月19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武威静安公墓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中宣传:该地是一处流传二千余年的风水宝地等内容。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网页中有“风水宝地”的宣传用语及“中国殡葬协会理事单位民政部培训中心甘肃省十佳公墓”的文字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文字内容佐证材料。当事人在其网站网页中有“风水宝地”的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发布“中国殡葬协会理事单位民政部培训中心甘肃省十佳公墓”等无佐证证明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截至现场检查当日,该官网浏览点击量为231次,浏览点击量较少,无广告费用,违法行为轻微,同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及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内容,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州百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牛大碗鸡精案
2025年6月30日,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收到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相关资质机构对兰州百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大碗鸡精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XBJ25621121782430087ZX的检验报告)。经立案调查,该批次牛大碗鸡精是当事人2024年10月26日生产,共生产1000袋,全部供给了一级经销商定西市安定区某调味品经销部,销售价格为3元/袋。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向一级经销商定西市安定区某调味品经销部发送召回公告,但该经销部告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为3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平凉市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灵台县百家乐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4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灵台县百家乐购物广场经营的路大路腊肉进行抽检,发现其经营的路大路腊肉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腊肉是2025年6月10日从西安某腊味副食批发部购进,共购进20袋,进价为6.6元/袋,售价为9.9元/袋,货值共计198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98元,且未索要该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作市马吾德食品销售店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5年4月15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员依法对合作市马吾德食品销售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操作间储存室内存放标有“禁止食用”字样的“日晒盐”19.5kg(原包装25kg/袋,已使用部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及12月分两次购进该盐,购入价35元/袋,并用于解冻加工食品。经抽样检验,该批日晒盐色泽、状态及碘含量项目不符合食用盐国家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将明确标注“禁止食用”的非食用盐用于食品加工,且加工过程中食品外包装存在破损,导致食品直接接触非食品原料,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非法原料,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武威市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勤县优鲜来肉食品店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且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5月25日,根据举报线索,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民勤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民勤县优鲜来肉食品店涉嫌经营死因不明的羊肉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立案调查,2025年5月,马某从农户李某处以100元价格,收购一只死因不明的羊,屠宰后存放于民勤县优鲜来肉食店的冷库内。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购销凭证,也未按照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并记录,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存放上述财物的冷库进行查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店涉嫌经营死因不明羊肉的案件线索移送民勤县公安局处理,现已立案侦查。
六、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麦积区陇尚汉子食品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5年4月28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麦积区陇尚汉子食品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厂生产车间存放无任何标签的预包装辣椒油包240包。经立案调查,该食品厂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未涵盖以上食品类别,其在未增加生产食品类别的情况下,共生产了辣椒油包500包,其中260包用于生产袋装手擀粉,销售价为7元/袋,剩余240包被扣押。案发后,当事人发布了关于召回袋装手擀粉的公告,共召回23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库存及召回的涉案食品和违法所得1659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