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5-072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在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红旗大厦19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7日以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公司应参加董事共计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轩景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公司聘请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该所已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报告》,该报告用于本次发行申报。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二〇二四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公司聘请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该所已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二〇二四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该报告用于本次发行申报。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二〇二四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报告〉的议案》
公司聘请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该所已对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报告》,该报告用于本次发行申报。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5-073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日披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聘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由东方证券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广发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上海升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升翕”)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奥 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658 号)核准,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284,200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2.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4,042,3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3,803,993.63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60,238,400.37元。截至2020年8月28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0 年8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1758 号)。
二、《三方协议》、《四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项目所属子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三方协议》、《四方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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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产10000公斤AMOLED用高性能发光材料及AMOLED 发光材料研发项目”和“新型高效 OLED 光电材料研发项目”募集资金已全部按计划投入使用完毕,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4200118829888888873及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金山新城支行,账号:31050111071000000462)进行注销,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2.“新型高世代蒸发源研发项目”募集资金已全部按计划投入使用完毕,公司将该募投项目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金山石化支行,账号:31050169360000002894)进行注销,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与东方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萍、吕晓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甲方/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东方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萍、吕晓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2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