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006年生),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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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7:32:57

转自:长安街知事

据“大美大城”微信公众号12月10日消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征兵办日前发布《关于我县新兵刘某拒服兵役的情况通报》。

通报称,出生于2006年1月的刘某入伍后,拒绝履行兵役义务,于11月2日被武警某部队给予除名处分。

刘某拒服兵役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大城县征兵办决定作出7项处罚,包括罚款48000元,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

以下为通报详情——

刘某,男,汉族,大城县大尚屯镇人,2006年1月出生,2025年9月从大城县应征入伍,服役于武警某部队。

刘某自入伍以来,由于不能适应部队严格管理和正常工作、学习、训练,思想出现波动,先后多次递交离队申请,请求作退兵处理。经部队、县征兵办、乡镇干部、家长多方反复谈心教育,宣讲拒服兵役相关政策法规和严重后果,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11月2日,武警某部队对刘某作出除名处分。

刘某拒服兵役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关于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为惩戒本人、警示他人,对刘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取消其个人及家属优待,并按照大城县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2倍处以罚款,共计48000元;

2.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3.自政府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4.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5.自政府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出国(境);

6.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作为反面典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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