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千龙网)
商家在直播时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却通过虚构订单的方式拒绝兑现承诺,这种情况下,商家应承担什么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商家为了拒绝兑现承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中奖订单”,构成对消费者的恶意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案例显示,原告孙某为某电商平台用户,被告系某电商平台上的经营者。孙某从被告直播间主播处了解到“前两名下单免单”后立即下单,公屏显示其为首个下单用户。付款后,孙某向被告客服发消息询问中奖名单,客服告知孙某并未中奖,并向其提供了后台中奖订单截图。所谓“中奖订单”的下单时间,均与孙某下单的时间一致。孙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提供虚假单号,存在欺诈,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向该电商平台调取原告购物时的直播录像以及被告提供的订单情况。经平台反馈,被告提供的两个中奖订单不存在,在原告的下单时间,包括原告订单在内,涉案店铺中仅有两笔订单下单。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订单的下单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19时27分36秒,支付时间为19时27分38秒,订单交易已完成。在该下单时间点,包括原告订单在内,涉案店铺中仅有两笔订单下单。被告提供的中奖订单编号显示下单时间均为2025年2月13日19时27分36秒,与原告订单相同,据此,可以推定最早下单时间即为2025年2月13日19时27分36秒。经查,被告提供所谓中奖订单并无记录,属于虚假编号。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比原告更早且成功的订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在活动开始时,成功下单并处于下单前两名,符合免单规则,被告应按承诺退还货款。同时,被告作为经营者,通过竞争免单的方式鼓励消费者下单购物,而后通过虚构订单拒绝履行免单承诺,构成欺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绪青提醒经营者,应公示明确具体的营销活动规则,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如果故意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来欺骗、诱导消费者下单,将被依法认定为欺诈,不仅应当按照其承诺予以兑现,还需要承担额外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在参与直播抽奖免单等促销活动时,要注意通过录屏、截图等方式留存活动规则和下单情况,保留与店铺客服的沟通记录。如发现商家可能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申请电商平台介入,或者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