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支持PPP项目规范转为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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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2:16:23

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12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方案》(下文简称为《方案》),面向存量PPP项目提出解决方案。

其中,《方案》指出,到2026年6月底,完成云南全省PPP存量项目全面摸底排查,到2027年底,基本解决PPP存量项目突出问题。具体措施方面,包括支持PPP项目规范转为政府投资项目、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存量项目盘活整合等多个方面措施。

《方案》提出,经各级政府充分论证后确需转化为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PPP存量项目,各方应依法公平协商终止合作。对形成的资产要进行审计清查和评估,政府方向社会资本方支付的价款原则上仅限于合理建设成本,并对项目施工利润、各项补贴和回报率相应进行调整,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固定回报或利润。支付价款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分期分批支付,所需资金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各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等分年度优先保障,并鼓励探索合法合规的新筹资路径。

社会资本方应配合开展审计、移交等工作。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平等互惠、与政府协商合理让利原则,支持项目平稳转化。政府方要从严控制项目转化,坚决杜绝简单将收入较低的项目转化为政府投资项目,要提前制定移交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公共服务供给不间断、质量不降低,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据介绍,PPP模式,意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实现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中国早在2014年大力推广PPP模式,各地PPP项目数量和投资额快速增长,虽改善了民生但野蛮生长也带来不少问题。

第一财经援引明树数据报道称,截至目前云南省存量PPP项目中已经进入中标阶段项目为614个,中标项目投资总额约1.68万亿元。

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推进、分类施策、降本增效、依法合规,完善制度体系,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存量项目全生命周期平稳健康运行,有效防范化解存量项目风险,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到2026年6月底,完成全省PPP存量项目全面摸底排查,建立“一项目一策”台账和分类处理方案,构建预算保障、融资协调、风险监测、优先处理、绩效评价、整合资源、正向激励等制度机制。到2027年底,基本解决PPP存量项目突出问题,建立“目标导向—风险分类—责任明确—激励引导”的PPP存量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健全PPP存量项目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项目可持续、财政可持续、服务可持续。

一、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项目排查识别。各级政府要逐一梳理PPP存量项目,精准识别项目性质,对不具备PPP模式核心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缺乏实质运营内容、项目无收益且具有较强公益性)的项目,要充分论证,严格按程序审计后,依法依规转化为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对具备PPP模式核心要素的项目,要开展动态风险评估,排查建设、合同履约、绩效评价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精准画像,并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标识,建立分类管理台账,编制“一项目一策”处理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有效推进风险化解。对2024年底前未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模式实施。

(二)优先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建设。各级政府应综合考虑项目进度、收益等因素,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推进实施,严防项目停工烂尾。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推进缓慢的项目,要依法依规压缩实施规模、优化建设标准、调整配套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超出已核定概算总投资。政府方、社会资本方要及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客观评估,依法合规积极支持在建项目融资。

(三)稳妥推进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各级政府要建立PPP存量项目预算保障机制,按财政可承受能力将政府支出责任逐年纳入同级预算管理,按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付费,严禁以拖延验收时间、延迟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付费。经认定涉及拖欠企业账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省财政厅要研究制定PPP存量项目绩效管理有关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细化绩效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全面、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严格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社会资本方要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和标准要求的公共服务,供给质效未达到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要督促限期整改,依法按程序相应调减运营补贴。

二、主要措施

(一)支持项目规范转为政府投资项目。经各级政府充分论证后确需转化为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PPP存量项目,各方应依法公平协商终止合作。对形成的资产要进行审计清查和评估,政府方向社会资本方支付的价款原则上仅限于合理建设成本,并对项目施工利润、各项补贴和回报率相应进行调整,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固定回报或利润。支付价款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分期分批支付,所需资金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各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等分年度优先保障,并鼓励探索合法合规的新筹资路径。社会资本方应配合开展审计、移交等工作。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平等互惠、与政府协商合理让利原则,支持项目平稳转化。政府方要从严控制项目转化,坚决杜绝简单将收入较低的项目转化为政府投资项目,要提前制定移交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公共服务供给不间断、质量不降低,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运营补贴等政府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保障序列,严格执行支出计划,不得挪用本应用于PPP存量项目支出的预算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可按程序使用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资金,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中的政府支出。对于已运营项目,可使用相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有序处理社会资本方垫付建设成本。债券资金要严格用于资本性支出,严禁用于项目日常运营等经常性支出。使用债券资金后项目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政府方出资比例或政府支出责任。

(三)强化整合资金资源。各级政府要统筹做好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和PPP存量项目的衔接,将支持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纳入增量政策中统筹实施。在开展新建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时,须首先确保所有PPP存量项目的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已足额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并作为刚性支出优先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行业专项资金等优先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PPP存量项目。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协调沟通机制,协调解决项目融资问题,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PPP存量项目贷款降息、展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金融机构要依法履约,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在符合放款条件、风险可控前提下及时发放贷款。对未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在充分尽职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期限、抵质押品等信贷条件。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不得无故停贷、断贷或终止,不得要求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承诺或证明文件。

(五)推动降本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按照依法依规、各方平等互惠让利的原则,与社会资本方开展协商,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结合行业平均回报率、项目施工利润、风险等因素合理调整项目投资回报率、资金折现率、合理利润率等指标,适当延长项目合作期限,平滑当地政府财政支出压力。社会资本方要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合理压减运营成本,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的,要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降低回报预期,在保证公共服务正常供给的前提下,协助政府有效压降支出责任。鼓励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积极协商,主动提出基于当前LPR水平的降费让利方案,通过调整还款计划、降息、展期等方式,切实降低项目融资成本。各方谈判协商的结果要以法律认可的形式确定,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拟定双方的责权利。

(六)稳妥推进价格调整。要加强对收费项目的收入管理,推进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探索挖掘收入潜力。对应收费暂未收费的项目,可在充分论证和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履行必要程序后实施收费。

(七)加快存量项目盘活整合。各级政府要督促指导项目实施机构充分挖掘项目价值,提高经营性收益,增强项目“造血”能力。对于现金流稳定的项目,要积极探索通过债转股、资产证券化(ABS)、引入保险类长期资本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要推动存量项目间的资源整合共享,优化资产资源配置,鼓励开展技术、人才、设备等合作,加强上下游项目联动,实现优势互补。项目公司通过盘活、开发取得的收益,经各方平等协商,可依法按程序用于抵减政府运营补贴。

(八)强化正向激励。省级建立PPP存量项目管理激励机制,设立PPP奖补资金,对组织领导有力、项目绩效目标完成较好、降本增效显著、可行性缺口补助保障到位、风险化解有效的地区在分配奖补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对支持项目融资、贷款置换、降本增效等方面成效较好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在财政资源配置方面给予支持。

(九)加强动态监测预警。省财政厅要建立PPP存量项目动态监测系统,分地区分项目立体精准画像,对支出责任纳入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预警。要加力督导重点地区,建立风险提示函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开展财政压力测试,分析未来分年度公共支出的压力及其可持续性,针对性制定预案。

(十)加强资产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资产登记、使用、处理、清查、产权保护等监督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实现全口径、全生命周期监管。项目合同终止时,要按规定做好资产评估、移交等工作,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十一)严守PPP存量项目风险底线。严禁任何承诺保底收益率、固定回报等政府实际兜底风险的条款或变相举债行为,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防新增政府欠费,防止逃废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各方要及时沟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严防合同纠纷,妥善处理合同期限内解约事项。

三、组织保障

省财政厅牵头建立PPP存量项目处理联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扛牢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逐一研究项目关键因素,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牵头PPP存量项目处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及时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社会资本方和金融机构共享信息,做好风险监测和预算保障工作,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融资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PPP存量项目与政府投资计划衔接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制定绩效指标、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规范,加强公共事业、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指导项目实施机构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共享、项目公司监管等工作;做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建设项目开工备案、项目投资变更审批等工作,严格工程变更和投资超概算管理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用好各行业领域相关资金保障PPP存量项目平稳实施。金融管理部门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PPP存量项目的信贷业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配备好工作力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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