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发现共有房屋被私卖?
创始人
2025-12-10 02:36:41

法院:卖房一方向另一方补偿32万元

  离婚过程中,一方发现另一方悄悄将两套房屋卖掉,并私自占有全部售房款,买房的一方也已经把房屋装修。这起纠纷如何化解?近日,记者从成都双流法院获悉,最终经过执行法官工作,私自卖房的一方向对方补偿32万元。

  2024年5月,夏某某在离婚过程中发现,丈夫陈某某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分别出售给彭某某与袁某,并私自占有全部售房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夏某某于同年11月诉至双流法院,要求两名购房人返还房屋。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应视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无权单独处分房屋。

  购房人彭某某、袁某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并没有核实房屋权利人范围,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及风险防控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夏某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房屋,彭某某、袁某应限期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生效后,彭某某、袁某未及时返还房屋,2025年8月,夏某某向双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全面审阅相关卷宗后,意识到案件背后潜藏多重程序风险:若简单强制腾退房屋,不仅将引发夏某某、陈某某之间新一轮财产分割诉讼,还可能衍生出彭某某、袁某二人向陈某某追回购房款的连环纠纷,导致多方陷入“诉累循环”。

  面对困局,执行法官及时调整策略,约谈各方了解诉求。陈某某虽认可房屋属夫妻共有,但认为其所占份额应高于夏某某;夏某某则要求返还房屋,或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彭某某、袁某二人虽愿返还房屋,但坚持要求陈某某退还房款及装修费用,陈某某则不愿意退还这笔款项。

  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执行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详细释明如本案强制腾退,各方可能会产生的衍生诉讼,引导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一揽子”解决各方的争议。

  在执行法官情、理、法交融的耐心疏导下,各方当事人逐步达成共识。2025年11月5日,四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陈某某一次性向夏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32万元,两套房屋不再返还。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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