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被起诉,却采取拒接电话、躲避送达等消极方式应对诉讼。此时,法院会如何推进审理程序?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以发布公告开庭方式,成功联系到了涉诉当事人,并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9月,小徐(化名)驾车搭载朋友小天(化名)行驶至某路段后,小天开门下车,将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小李(化名)撞倒,造成小李右侧枕骨骨折、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小天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李在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3000余元。小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然而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徐、小天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多次向司机小徐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材料,但小徐始终避而不见,电话不接、住址无人应答。为保障诉讼程序推进,法官决定依法启动公告送达程序,设定公告开庭日期。公告期间,法官本着案结事了原则,持续开展调解工作。乘客小天虽认可主要责任,但面对高额赔偿面露难色,表示自身经济压力较大,难以支付赔偿。法官反复向其释明民法典中“机动车一方共同责任”的规定,告知其与小徐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损害,须按责任比例担责,逐步打消其抵触情绪,使其愿意配合调解。
与此同时,法官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起初以责任主体不明确为由,赔付态度消极。法官通过逐一出示交警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明确小徐的次要责任有充分法律依据,且强调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障范围涵盖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因乘客、驾驶人过错引发的损害。
案件的转机出现在公告开庭前10天,小徐突然主动联系法官,表达了参与调解的意愿,表示其通过小天了解到调解方案的合理性,也意识到拒不配合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在调解现场,法院结合类似案例再次释法,明确规范停车和安全提示是司机的法定义务,并逐项核对小李的损失明细,剔除不合理诉求,确认合理损失为9000余元。最终,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通讯员:申贞兰
初审:张波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