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车辆自燃致儿子财产受损,法院:保险公司不能以“亲属身份”为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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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09:09:12

近日,马尾法院审结了一起汽车自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明确了非交通事故状态下车辆自燃的保险理赔规则,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受害人68万余元。

去年12月,老黄名下车辆在熄火停放期间突然自燃,火势蔓延至其子小黄租赁的房屋,不仅烧毁了房内木质加工设备与构件,还造成木制品加工厂简易搭盖及砖木结构建筑损毁。马尾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发动机舱内蓄电池副驾驶侧支架处电源线束短路。

经查,案涉车辆由小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保险人为老黄。今年5月,经鉴定机构评估,此次事故直接导致小黄损失合计68万余元。为挽回损失,小黄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补足。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三点拒赔理由:一是事故非交通事故,小黄也非交强险赔偿对象;二是停放自燃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意外事故”;三是小黄与老黄为父子,小黄的损失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亲属免责范围。

马尾法院经审理作出分层判决:其一,因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其二,依据银保监会相关条款解释,“使用保险车辆过程包含停放”,且案涉保险合同未约定停放自燃免责,故该事故符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条件;其三,第三者责任险旨在保障不特定第三者权益,在无证据证明事故系人为故意的情况下,“亲属身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马尾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责任,但应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事故给小黄造成的财产损失68万余元。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应给予被保险人亲属与普通受害第三者同等保护。”法官表示,该案明确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边界,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险公司规范理赔提供了司法指引。(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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