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对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2W2X0,以下简称“国海良时期货四川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告指出,该分公司存在未有效分离不相容岗位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不到位两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期货行业监管法规。
岗位不相容风险:综合岗绩效与客户手续费直接挂钩
四川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国海良时期货四川分公司在内部岗位设置上存在明显缺陷,未有效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具体表现为,该分公司综合岗员工的岗位职责涵盖客服、财务、合规风控、反洗钱等多个关键领域,而其绩效津贴却与相关客户手续费收入直接挂钩。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第五十六条则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化解风险。国海良时期货四川分公司将综合岗绩效与客户手续费挂钩的做法,可能导致员工为追求业绩而忽视合规风控及反洗钱义务,形成利益冲突,违背了内控独立性原则。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缺位:普通转专业未履行谨慎程序
另一项违规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公告显示,国海良时期货四川分公司在个别普通投资者申请转为专业投资者的过程中,未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模拟交易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谨慎评估。
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该条款明确,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追加了解信息、告知风险点、增加回访等。专业投资者对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要求更高,若评估流于形式,可能导致投资者购买与其实际情况不匹配的产品,加剧投资风险。
监管出手:警示函震慑与后续权利
针对上述违规,四川证监局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决定对国海良时期货四川分公司出具警示函。
公告同时明确,该分公司若对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动作凸显了期货行业对内控合规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严格要求,也为行业机构敲响警钟:需进一步强化岗位分离、完善投资者评估流程,切实防范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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