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大家都知道要给机动车投保责任险,电动自行车也要上保险吗?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车主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因为没有上保险,被判赔偿死者家属63万余元。
法官提示: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主动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补齐救济短板。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死亡
张某与周某各骑行一辆电动自行车,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两人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张某经抢救无效,于事故发生次日去世。
张某继承人起诉周某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因周某未给电动自行车投保保险,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决周某赔偿张某继承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损失合计63万余元。
典型意义
保险具有显著的分散风险功能与损失补偿功能,交通事故受害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能得到基本赔偿。
由于非机动车无须强制投保责任保险,非机动车事故责任人多为个人,投保率普遍不高、偿付能力有限,一旦非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发生事故,尤其是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时,高额的赔偿金往往远超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因事故致贫”或受害人“求偿无门”的双输局面。
法官提示
缺乏保险保障的交通参与行为,潜藏着巨大的个人和家庭财务风险,应当加快构建多层次的非机动车保险体系,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的投保意识,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主动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补齐救济短板。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