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王某与张某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王某向张某某投资10万元,张某某每月末按投资金额的5%向王某按时支付利息,投资期限为一年。赵某在合同空白处写下书面承诺:如张某某不按期归还投资款及收益,则由赵某全额还清。当日,王某向张某某支付借款10万元,张某某出具收款收据。此后,张某某与赵某未按期还款。在数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赵某支付所欠借款10万元及利息。两人签订的投资合同既没有约定投资项目,也没有约定投资的风险负担等后果。那么,王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关系到底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
法官说法
因王某不承担投资风险而是固定收取利息,因此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某作为借款人,理应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投资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投资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民间借贷关系则表现为“出借人收取固定利息、不承担经营风险”。王某的资金投入不伴随任何经营风险,收益回报具有确定性,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关于借款合同“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定义,故应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
赵某的承诺构成保证合同,但未明确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王某需先就主合同纠纷起诉张某某,经法院判决并对张某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方可要求赵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供稿:珲春林某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