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报)
□ 本报记者 段美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民营经济主体总量889.8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7.9%。前三季度,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近2.27万亿元,占GDP比重达63.8%,拉动全省经济增长3.5个百分点,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前景广阔,但仍然存在隐性壁垒未完全消除、创新能力不足、融资难融资贵、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不够等问题。
如何提振信心、激发活力?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9章70条,主要围绕市场公平准入和公平参与竞争、破解融资难问题、继续优化营商环境等,有针对性作出制度设计,填补了我省民营经济领域专项立法空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李丹介绍说。
破除隐性壁垒,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
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的关键在于公平竞争。《条例》立足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机制,特别针对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存在的隐性壁垒,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必招项目和政府采购实行“双盲”评审,明确禁止5种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和10种公共资源交易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调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开展竞争。
优化融资环境,增加民营企业资金供给
资金是否充足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和创新。《条例》着力破解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方面,增加资金获得来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拓展抵押质押物范围,禁止变相提高融资成本;支持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直接融资。另一方面,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和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保险机构推广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条例》还提出,建立常态化“政银企”交流对接机制,优化授信评价机制,加强金融产品供需对接和公共数据供给,推动企业更多更便捷地获取资金支持。
对接产业布局,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方向
企业融入重点产业发展是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路径。《条例》立足民营企业在“卡位入链”中发展壮大,明确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引导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支持改造升级传统产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重点特色产业集群,健全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梯度培育和相互协作关系,鼓励通过数字化转型和品牌建设提升竞争力,加强对外贸易服务和产业用地支持,更好地推动民营企业在我省产业发展中明确方向、找准定位,实现企业与产业双向促进。
坚持创新驱动,增强民营企业发展动能
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条例》从促进的角度加强政府引导和激励功能,明确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和人才激励措施,建立健全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形成机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建立创新联合体,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和科研基础设施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并转化为标准,切实激发和释放技术创新的内生动力,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效率。
强化服务保障,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保障权益就是保护生产力,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强调政策的稳定性和协调性,优化政策执行和信息发布机制,增加企业破产、纠纷化解、涉外风险应对等服务供给,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普遍实施停产停业,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推动政府履约践诺,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政府督查和人大监督,多措并举回应群众呼声、优化发展环境。
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各项规定有效实施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条例》针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置市场准入壁垒、干预企业自主决策、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违反账款支付和履行合同规定等40种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作了衔接,避免“有规定难落实”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