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7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进展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安妮股份,股票代码:002235)将于 2025 年 12 月8 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2、关于本次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交易各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停牌情况概述
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旭曦女士和张杰先生的通知,获悉林旭曦女士和张杰先生已签署了《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鉴于上述事项正在洽谈中,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停复牌》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安妮股份,股票代码:002235)自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停牌时间预计不超过2个交易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鉴于该事项尚需进一步论证和磋商,公司预计无法在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安妮股份,股票代码:002235)自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5年12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旭曦女士和张杰先生与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世天安”)签署了《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张杰先生与晟世天安签署了《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林旭曦女士和张杰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向晟世天安转让公司股份86,669,683股非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5%)、5,621,851股非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同时,张杰先生同意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至主动或被动减持完所持全部股份期间,放弃所持上市公司28,871,64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8%)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晟世天安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并取得公司控制权。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三、复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一一停复牌》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安妮股份,股票代码:002235)将于2025年12月8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四、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若过程中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则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股票复牌后,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上述筹划的重大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
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12月4日,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安妮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旭曦女士和张杰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或“甲方”)与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世天安”“受让方”或“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林旭曦女士拟向晟世天安协议转让其所持有安妮股份86,669,68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95%),张杰先生拟向晟世天安协议转让其所持有安妮股份5,621,85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7%),合计转让股份92,291,534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92%。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3610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771,649,515.77元(含税)。
2、2025年12月4日,张杰先生与晟世天安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张杰先生自交割日起至主动或被动减持完所持全部股份期间,将所持公司剩余的28,871,64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8%)对应的表决权放弃。
3、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完成后,晟世天安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15.92%,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林旭曦女士和张杰先生变更为李宁先生和王磊女士。
4、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5、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6、本次《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协议转让和表决权放弃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旭曦女士和张杰先生与晟世天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张杰先生与晟世天安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林旭曦女士拟向晟世天安协议转让其所持有安妮股份86,669,68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95%),张杰先生拟向晟世天安协议转让其所持有安妮股份5,621,85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7%),合计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92%。张杰先生自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至主动或被动减持完所持全部股份期间,放弃其持有的安妮股份28,871,64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8%)对应的表决权。林旭曦女士和张杰先生与晟世天安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各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
根据上述交易安排,若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最终实施完成,晟世天安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2,291,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9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晟世天安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从林旭曦女士和张杰先生变更为李宁先生和王磊女士。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结合个人规划与上市公司长远布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旭曦女士和张杰先生拟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引入认可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者,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李宁先生和王磊女士拟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权益股份。李宁先生和王磊女士认同公司的投资价值,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未来将依托上市公司平台,整合资源,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及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尚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能否最终实施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甲方一(转让方一):
■
甲方二(转让方二):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晟世天安基本情况如下:
■
2、晟世天安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一(转让方一):林旭曦
甲方二(转让方二):张杰
乙方(受让方):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单称“一方”,合称“各方”,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合称“转让方”。)
鉴于:
1.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为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安妮股份,股票代码:002235),目前其总股本为579,572,284股。
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一持有目标公司86,669,683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4.95%;转让方二持有目标公司34,493,494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95% 。
3. 转让方一、转让方二拟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目标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目标公司部分股份。
4. 转让方与受让方已于2025年11月30日签署《意向协议》(简称“意向协议”),且受让方已按意向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保证金30,000,000元(简称“保证金”,为免疑义,本协议币种均以人民币计,下同)。
因此,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事项,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
1.1 标的股份转让安排
以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为前提,转让方一、转让方二拟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92,291,534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92%,简称“标的股份”),其中,转让方一转让所持目标公司86,669,683股股份,转让方二转让所持目标公司5,621,851股股份,受让方拟受让标的股份(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交易”)。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包括全部股东权利和权益,以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目标公司利润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时同时从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由受让方受让并享有。转让方分别向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如本协议第1.2条之约定。
1.2 本次交易之具体股份数量及交易价格
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受让方协商同意,参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并经友好协商,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3610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771,649,515.77元。具体如下表:
■
1.3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安排
转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方分五笔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有权豁免相关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尽职调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指定的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即154,329,903.15元(简称“第一笔转让价款”)(受让方已支付的3000万元保证金由转让方在收到本期款项之日起三(3)日原路退回);
(2)自就标的股份转让办理完毕深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指定的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即231,494,854.73元(简称“第二笔转让价款”);
(3)自就标的股份转让办理完毕深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指定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即154,329,903.15元(简称“第三笔转让价款”);
(4)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简称“交割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指定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即154,329,903.15元(简称“第四笔转让价款”);
(5)自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董事会改组相关议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指定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即77,164,951.58元(简称“第五笔转让价款”)。
1.4 除权除息情形的安排
各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内,目标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1.5 股份转让的实施
(1) 各方同意,在以下合规确认先决条件达成后的七(7)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如深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a)本协议已被签署并生效;
(b)受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第1.3条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
(c)受让方已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未发现拟转让股份或目标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于深交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重大差异标准参照深交所相关定义,或达到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金额,或达到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50%以上的金额;但是,各方已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前述事项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的除外。
(2) 各方同意,在取得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且受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后的十(10)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向受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受让方支付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 合法主体资格。转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 充分授权。转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转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转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 无冲突。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 标的股份无争议。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
(5) 标的股份无限制。转让方承诺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相应标的股份的情况,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除因法定及承诺限售外,标的股份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2.2 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向受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于交割日在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 目标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按照成立和变更文件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终止、停业、解散、清算、合并、分立或丧失法律实体资格的情形或法律程序。
(2) 目标公司已经公告披露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反映了目标公司在相关期间或相关基准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公开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和对外担保。
(4) 目标公司已经在重大方面完成所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没有重大税务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涉及与税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诉讼。不存在目标公司与税务部门之间涉及目标公司税务责任或潜在税务责任或税务优惠的重大分歧或纠纷。
(5) 除目标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其股权资产、其他重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生产建设项目等),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挪用、侵占目标公司重要资产的情况。
(6) 目标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则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且目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不合理或显失公允的重大关联交易。
(7) 目标公司经营的业务已取得全部合法审批、许可及所需资质,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以致对目标公司经营的业务或资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8) 目标公司不存在可能实质影响其上市地位的违法违规事项。
2.3 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 合法主体资格。受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 充分授权。受让方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相关程序(如适用)等),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受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 无冲突。受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 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5) 无违法违规。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清偿,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不得收购目标公司的其他情形。
2.4 配合审批及信息披露
各方保证并承诺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方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事宜。转让方及受让方将协助目标公司向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2.5 不谋求对目标公司控制权
转让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转让方不会以任何形式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不会以谋求控制目标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目标公司股份,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
如本协议据本协议第8.2条解除或终止,则转让方上述不谋求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承诺自动失效。除前述自动失效情形,转让方不可单方面撤销本协议第2.5条项下的不谋求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第三条 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
3.1 董事的更换
各方同意,受让方在交割日后十五(15)个工作日或各方另行同意的期限内完成目标公司董事会改组,包括但不限于促使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各方同意,董事会一名非独立董事由转让方一提名,剩余所有董事人选均由受让方提名。目标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在受让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3.2 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
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和一名董事会秘书,均由目标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中,两名副总经理由转让方一推荐;财务总监由目标公司现任财务总监担任;董事会秘书由目标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担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受让方推荐。受让方承诺目标公司董事会按本协议的约定聘任转让方一、受让方推荐的人员担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且目标公司或董事会不得在2028年4月30日前无故解聘前述转让方一推荐的人选(该等人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不适宜继续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除外)。
3.3 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管理
于交割日后,受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激发核心管理团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维护目标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4 如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8.2条解除或终止,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将目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恢复到本协议签署日当日状态,且转让方有权选择另行提名/推荐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受让方需全面配合转让方,并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对转让方或其指定主体提名或推荐的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第四条 尽职调查安排
转让方同意,受让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转让方承诺将促成目标公司予以积极配合提供尽职调查资料。
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十(30)日内(简称“尽职调查期限”)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工作。
第五条 表决权放弃安排
5.1表决权放弃安排
为保持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转让方二同意放弃所持目标公司的28,871,643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8%)对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放弃的期间为自交割日起至转让方二主动或被动减持完所持全部股份;转让方、受让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8.2条解除或终止,转让方二在本协议及相关表决权放弃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权放弃安排自动解除。除前述自动解除情形外,转让方二不可单方面撤销本协议第5.1条项下的表决权放弃安排。
具体表决权放弃相关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将由转让方二、受让方另行签署相关表决权放弃协议进行约定。
第六条 过渡期安排
6.1 过渡期(即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简称“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目标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持续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和业务的良好运营。
6.2 过渡期内,除非事先经过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目标公司现任董事、向目标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i)为正常业务经营需要;或(ii)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或本协议约定必须办理的除外。
6.3 过渡期内,转让方有义务保持目标公司现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业务、资产等各方面的稳定,确保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开展、生产经营设施正常运转进行,不得作出与其一贯正常经营不符的重大决策,亦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债务、责任或资产价值减损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6.4 过渡期间内,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信息,均应以目标公司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为准。
第七条 费用
7.1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7.2 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交易文件拟订、交易结构分析的法律和咨询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8.1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8.2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以被解除或终止:
(1) 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可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 若深交所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审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政府部门对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则各方协商处理,若十五(15)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3)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五(5)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十五(15)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4) 受让方已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发现拟转让股份或目标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于深交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重大差异标准参照深交所相关定义,或达到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金额,或达到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50%以上的金额,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但是,各方已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前述事项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的除外。
(5) 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构成监管机构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转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6) 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合规确认、过户登记的,则受让方有权书面要求转让方尽快完成。如在受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仍未配合的,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7) 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构成监管机构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情形,或受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则转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8) 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或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改组董事会,或未配合办理合规确认、过户登记的,则转让方有权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完成支付/改组董事会/配合办理合规确认/过户登记。如在转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仍未完成支付/改组董事会/配合办理合规确认/过户登记的,则转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8.3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各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系因第8.2条第(1)至(4)款导致,则转让方应当在协议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保证金及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不含孳息,下同)。
8.5 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系因第8.2条第(5)、(6)款(尽调过程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除外)导致,则转让方应当在协议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除向受让方返还保证金及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不含孳息,下同),还需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8.6 若本协议终止系因第8.2条第(7)、(8)款导致,则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但保证金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归转让方所有,如转让方已按照本协议1.3款原路退回保证金的,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8.7 各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停止,但是该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各方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责任。
第九条 保密义务
9.1 本协议的任一方特此向他方承诺,在未获得他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获得的与他方和目标公司的业务和事务有关的所有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各方进一步向他方保证,除非为本协议之目的将不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但该方可以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而向其雇员、董事、管理人员、投资方、顾问、代理、顾问或其他相关人员和/或实体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该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证任何该等人员知晓该等信息的保密性并同意根据本协议履行上述保密义务。
9.2 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条款不适用下述信息:
(1) 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除非是通过违反本条的保密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 信息接受方在信息披露方透露前已知悉的信息;
(3) 信息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4) 信息接受方从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知悉或获得的信息;以及
(5) 信息披露方已书面同意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相应实际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本协议第8.2条终止本协议。
10.2 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是虚假、错误、不完整或有误导,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保证或承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除外),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10.3 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则转让方有权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配合办理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且受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在转让方通知后十(10)日内未能纠正,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计算(若该等金额低于前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以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为准)。
10.4 本协议生效后,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则受让方有权书面要求转让方尽快配合办理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且转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在受让方通知后十(10)日内未能纠正,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计算(若该等金额低于前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以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为准)。
10.5 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的,则转让方有权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完成支付,且受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在转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仍未完成支付的,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计算(若该等金额低于前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以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为准)。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张杰
乙方: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安妮股份,股票代码:002235)(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持有34,493,494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95%。
3.甲方、林旭曦与乙方于2025年12月4日签署《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林旭曦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92,291,534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92%,简称“标的股份”),其中,林旭曦转让所持目标公司86,669,683股股份,甲方转让所持目标公司5,621,851股股份,乙方拟受让上述标的股份。
4.甲方拟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简称“交割日”)起将所持目标公司剩余的28,871,643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8%)对应的表决权放弃。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表决权放弃安排
1.1在表决权放弃期间内,甲方自愿放弃所持目标公司的28,871,643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8%)(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巩固乙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2在表决权放弃期间内,甲方放弃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目标公司章程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弃权范围包括:
(1)召集、召开、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目标公司股东会;
(2)行使股东的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或候选人)、及其他议案;
(3)就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目标公司的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表决、讨论的事项行使股东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其他与股东表决权、质询权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陈述与保证
2.1甲方在此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其在本协议签署时为目标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甲方对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股东权利,除因法定及承诺限售外,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3)在本协议约定的放弃期间内,其不得再向目标公司提出或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放弃权利。
(4)除本协议约定及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面解除表决权放弃。
(5)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目标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亦不会违反甲方出具的任何声明承诺或签署的任何协议。
2.2乙方在此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目标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亦不会违反乙方内部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以及其出具的任何声明承诺或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三条有效期
3.1本协议有效期(表决权放弃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主动或被动减持完所持全部股份。
3.2为免疑义,如《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8.2条解除或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违约责任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简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十五(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履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转让尚待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手续后,方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
4、由于上述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