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投基摸狗)
昨天,媒体报道,出来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但是是小范围征求意见,证监会和协会官网都没有公开,从媒体报道看,只发给部分基金公司,我只能根据现有的媒体报道进行解读。
我看了媒体报道和一些解读,也和一部分朋友进行了交流,但是我发现一个好玩的地方:外部媒体、自媒体写的解读,和部分业内朋友的解读是不一样的。
先说我整体看法:协会这个绩效考核征求意见稿,整体大方向还不错,导向就是绑定基金经理、高管薪酬和基金长期收益,实现管理人自身收入与基金持有人长期利益一致,满分100分我至少给80分,但是我交流下来,我觉得有些条款被外界过度解读了。
第一、业绩不达标,降薪30%。
我查看了一下22年基金业协会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没有,也就是说这是25年的新规定里面新加的。
根据媒体报道,新版是这样规定的:
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我看不少自媒体和媒体报道对这个解读很多,说新规让基金经理薪酬与业绩绑定之类,但是我和业内的人聊,反而不少人觉得这条内容被外界过度解读了。
为什么业内不少人觉得新规这一条被过度解读了?
因为这一条其实在没有公布之前,已经在执行了,外界的人不知道、不了解而已。
关注我的人有不少基金公司的朋友,也有不少银行和券商的理财经理,大家是金融行业内的人可能知道金融行业是怎样运作的——指标多,考核严。
我就问大家一个问题:在金融行业,假设你三年业绩不达标,你觉得领导们会只让你薪水降低30%?
现实是,如果三年业绩不达标,说不定工作都没了(注意说不定开除,不代表一定开除),降薪30%反倒是好的,降薪不止30%。
其实不止是金融行业是这样,你如果是一个工厂的销售,你三年业绩不达标,你·试试会是啥待遇。
所以这条新规的意义强调薪酬与业绩强挂钩,本质是值得鼓励的,这点必须肯定,让基金经理与基民利益一致,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外界不要过度解读:不论新规是否出台,这几年基金经理(含投研人员)的业绩本身已经就与业绩强挂钩。
其次,30%,基民也不满意。
这是某投资论坛的网友的截图,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基民的意见:前几年,明星基金经理那一拨,真有高点买入基金,基民亏百分之四五十,不是一个两个。
说实话,,如果你买了一个基金,亏百分之四五十,结果基金经理降薪3成,我估计别说部分基民了,就是包括我在内,大家也不满意啊。
第二、薪酬持有基金比例提升
22年的老规定里面第10和12条已经有规定高管和基金经理必须将薪酬买入一定比例的基金了,比如下图这是22年老规定的第12条。
现在这个新版本征求意见稿,提升了薪酬持有基金的比例要求,这是财联社做的对比图。我看到有人解读,这会一定程度上加剧公募基金经理奔私,我认为恰恰相反:增加了基金经理和高管跳槽难度,有利于保持行业与职业的稳定性。
可能有人会在新规出台之前跳槽或是奔私,造成行业人才流失,但是不至于单纯因为新规就要跳槽或是奔私的。
因为要奔私能奔私的,这几年已经奔私了,大家看到这几年奔私的基金经理不少,你说是不是这个道理,我真没听说哪个基金经理因为要拿出30%或是40%工资买基金而奔私。
更何况,私募其实这几年也不一定真好干,成功的私募不少,不咋的私募也不少。
所以我说因为新规跳槽或是奔私的,可能有但是不多。
新规提高基金经理和高管的持有基金比例不会加剧跳槽或是奔私,反而新规会更加职业稳定性。
第三、股权激励
这是媒体报道:这次征求意见稿又提出基金公司采用股权、期权等等中长期激励。
这条我是比较欢迎的,用股权、期权、分红权稳住基金投研人员,保持行业稳定性,但是说实话,挺难的。为什么?下图是22年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里面第九条,也提到股权、期权等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从22年规定到现在25年,三年过去了,全行业一百多家基金公司和券商资管,落实到有多少家采用股权、期权、分红权来鼓励员工?
不多吧。
政策上这些年其实一直鼓励这个事情,但是能不能具体到某一基金公司,采用股权、期权、分红权来鼓励员工,让员工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绑定,这个还是由各家基金公司的股东来说这算。
最后,还是我开头说的大结论——协会这个绩效考核征求意见稿,整体大方向还不错,导向就是绑定基金经理、高管薪酬和基金长期收益,实现管理人自身收入与基金持有人长期利益一致,满分100分我至少给80分,但是我交流下来,我觉得有些条款被外界过度解读了。
MACD金叉信号形成,这些股涨势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