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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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刘冬 王科荟 近年来,电商平台的发展为家长购买教辅类图书提供了便利,但线上购物容易买到假货问题屡见不鲜。个别经营者发现教辅类图书销售的商机,又因正版图书的进购价格较高,而低价购进侵权盗版图书,再通过网店进行公开销售以获得更大的利润。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经查,2023年11月,被告人刘某租赁厂房,购买印刷设备及原材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刷侵权盗版教辅类图书共计4700册。 遂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侵犯著作权罪,惩罚的是“复制”+“发行”的整体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行为人自己复制并销售,其销售行为是非法发行的一个环节。刘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销售”,而是一个集非法获取文件、自行印刷(复制)、自行销售渠道(发行)于一体的全链条犯罪。其销售行为是其非法复制行为的必然延伸和实现营利目的的手段。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清晰地划出了一条法律红线——任何试图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来牟取不法利益的“生意经”,都已不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触碰国家刑律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心存侥幸者当以此为戒,唯有尊重创新、敬畏法律,才是经营发展的长久之道。